文/邢雲超[1]
中華民族復興為時代要求和歷史必然。其內涵囊括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極大發展,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及科學技術的迅速提升,中華文明及中華文化的弘揚及位居全球先進民族之列並對人類和平與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由於歷史變遷和發展不確定性,復興之路有著時間上的漫長過程和內容上的無限外延。因此,它並沒有絕對量化和恒定指標。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復興的核心要素是以不能忽略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為前提。
“香港基本法”作為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基石和解決臺灣問題的標杆,業已構成民族復興之要件。時值“基本法”簽署30年之際,總結和探索如何將其以往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成就發揚光大,檢討怎樣與時俱進、完善和健全未盡事宜,從而保持其內在活力並持續對包括不僅大中華區及全球華人社區在內中華民族之復興、而且對整個國際社會及全球和平發展產生巨大的現實價值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關鍵字: 民族復興 基本法 臺灣 完善 實踐 通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
(一 )基本法的背景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系香港特區憲制性文件,規定了香港的社會經濟、居民權利、行政管理及立法和司法制度。該法由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確保國家關於香港大政方針的實施。“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通過、1997年7月1日實施,對“一國兩制”,包括2047年之後的香港前途進行了前瞻性評估,使之不僅符合香港自身發展利益和國家憲法要求,而且也對其在國際社會的全球意義客觀判斷和自信承諾。
“基本法”設計的初衷和理念涉及地區安全和國際秩序,更側重主權恢復和領土完整。據文獻記載,中共高層在上世紀50年代開始考慮港臺問題。為避免因東西方制度對立造成制度風險及消除不同制度之間張力,基本法設計哲學之內在機理基本成型,和平包容的統一策略和開放務實的治國理念亦初現端倪。
不管是“特別行政區”還是“一國兩制”,這些概念的胚胎富含祖國統一、民族復興的基因。不論是1979年“告臺灣同胞書”,還是1982年以臺灣問題為核心,通過憲法第31條“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思考把香港問題的解決也囊括其中”,臺灣和香港問題的“一個國家,兩個制度”在體現國家意志和民族精神方面業已導向化甚至法制化。憲法特別規定了國家和公民實現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之義務,體現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並為非和平手段統一臺灣提供法律依據[2]。
1984年12月19日中英政府共同簽署“聯合聲明”,確認中國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2020年4月4日香港特區基本法頒佈30周年。今天我們可以從不同視角和維度對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度創新、和平建設,文明進步、法律維護及有關經驗教訓諸方面予以總結和重新評估。
近百年來,在解決國家和地區爭端方面,訴諸武力、發動戰爭通常是不二選擇。但事實證明此乃權宜之計,未必符合歷史發展和時代要求。和平共處、合作互利、擱置爭議、求同存異才是人類進步的必然之路。中國共產黨智慧地把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東方文明和西方文化相提並論,歷史地、創造性地為中華民族統一和復興大業構建了完善機制,堪稱國際政治史創舉。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貢獻的同時,亦為國際社會在類似事務的處理上提供了模版。
由香港和內地各界別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歷時近五年的諮詢調研、集思廣益和民主協商而成就的基本法的實踐是成功的,也是能夠搏擊風浪、經受考驗的。全國人大2016年對基本法的解釋,打擊並遏制了“港獨”勢力。諸多涉及港獨分子參與選舉現象及港獨組織非法運作方面的案例,均不同程度受制於基本法相關解釋而得以處置。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在“大公報”撰文指,回顧基本法的過往實踐,“一國兩制”是經得起考驗的最佳安排,能夠直面時下香港困局和未來挑戰;4月4日,香港“紫荊”轉發中聯辦主任駱惠甯文章,強調堅守一國兩制事業初心,堅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治港;國家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也在當日基本法頒佈30周年學術會上致辭,“不厭其煩對香港和國際社會做好基本法的說明和解釋工作”。“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憑空演繹的抽象概念,而是五千年時間千錘百煉的字斟句酌的160條法律。
在慶祝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暨紀念香港回歸2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也是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做出的新貢獻。它凝聚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20多年基本法的實踐,獲得了國際社會普遍認可。
(二)基本法的實踐和挑戰
從臺灣統一到香港回歸,從民族復興到人類命運共同體,從政治理念到政策制定,從戰略佈局到具體實踐,中共歷屆政府均圍繞和平共處與和諧發展,矢志不渝並始終一貫地踐行自己的宗旨和信仰,並在民族自強、制度自信和體制創新諸方面不斷超越自己。正因為如此,才有香港今天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並以獨立司法、自由資訊和開放的經濟模式吸引逾萬家海內外企業落戶香港及成為亞太區總部。
港元作為法定貨幣,在國家支持下一直行之有效維持其聯繫匯率制度並發展成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中心。為確保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基本法” 109條突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香港簡明而且獨立的稅制不僅成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而且也令香港依照政策需要推出新的稅務手段促進產業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
“基本法”始終保障了司法獨立性,保留了國際社會所熟知的普通法制度。特區獨立司法和終審權得以享用和保障,而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法官產生和任命也是由行政長官獲得立法會認可並報請全國人大備案。法院系統多國背景的海外法官的參與和組成亦足夠佐證香港司法獨立和法制精神。
香港海納百川,人傑地靈,東西文化交融,全球物資彙聚,高端思想碰撞,前沿資訊交集。在“基本法”背景下,言論自由、出版方便、遷徙隨意、遊行不禁。以“中國香港”為平臺在亞太乃至全球積極參與並尊嚴地履行國際責任和義務。聯合國貿發會“2019世界投資報告”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2019世界競爭力年報”顯示,香港排名分別居位第三和第二。
1997年回歸前移民潮在回歸後回流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又一證明。然而,以一國兩制所保障的高度自治和政治自由近期卻反過來又破壞和褻瀆了法律秩序,以裡應外合的方式尋求普選,從而反對政府,破壞一國兩制,企圖脫離基本法。兩制是以一國為前提和先決條件,從屬和派生于一國並統一于一國之內,卻不應該成為一國的“絕緣牆”,阻障並凱覦中央行使的統籌職責和權力。
“一國兩制”創造性地開拓了以和平機制處理國際間歷史遺留問題的先河。雖然“前無古人”,未必“後無來者”。再偉大的發明和社會制度的設計,都會隨時代步伐的加快和未知因素的凸顯從而遭遇各種不測與挑戰,甚至造成止步不前或歷史車輪倒轉。“50年不變”的“一國兩制”如今進入中年期,各種深層次問題和長期累積的社會矛盾在外部力量作用下開始發酵,內憂外患在裡應外合作用下逐步引燃。
半年多來以反“修例”為突破口,“一國兩制”底線不斷被碰撞。憲法和基本法權威也被嚴重挑戰和踐踏。泛暴派不僅給香港人民帶來深重災難,而且“呼台喚美”,挾洋自重,為中美關係複雜化帶來隱患,也為區域發展、民族振興和國家統一大業添加變數。從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法視角,不難理解今天發生在香港的事情。作為東西方地緣政治的戰略高地和中國重要的出入要塞,香港數百年來卻是英美利益共同體,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諸方面密切關聯和集中交織。港英管治遺留的政治遺產,不僅沒有妥當善後,而且深度抑制香港政治生態在回歸多年後良性轉化。港人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難以適應。
“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何建宗博士曾對中評社表示,部分香港人選擇性擁護基本法,本質上是缺乏對基本法和憲法的尊重。因此,對加強政治架構、中央與特區關係及“一國”的宣傳是未來基本法教育的重點。何博士還認為,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憲制性文件,行大陸法的內地和普通法的香港難免衝撞。個體權益和集體利益、本土勢力和國家尊嚴往往在具體實踐中也會出現傾向性取捨。
如何確保“基本法”不被誤讀、執行過程不失偏頗、複雜環境中頑強堅守均已成為特區政府和每個港人不能回避的現實。香港的前途命運無異議地掌控在中國人手裡。中國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復興當然是包括海外華僑在內的全中國人的責任和義務,而基本法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如何維護國家安全,則是全面貫徹“一國兩制”的核心要求,也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
(未完待續)
注釋:
[1]邢雲超,劍桥大中華“智庫”研究院創始院長、社會學學者及英语语言文學教授。
[2]參見周葉中:《臺灣問題的憲法學思考》,載《法學》,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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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邢雲超[1]
中華民族復興為時代要求和歷史必然。其內涵囊括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極大發展,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及科學技術的迅速提升,中華文明及中華文化的弘揚及位居全球先進民族之列並對人類和平與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由於歷史變遷和發展不確定性,復興之路有著時間上的漫長過程和內容上的無限外延。因此,它並沒有絕對量化和恒定指標。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復興的核心要素是以不能忽略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為前提。
“香港基本法”作為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基石和解決臺灣問題的標杆,業已構成民族復興之要件。時值“基本法”簽署30年之際,總結和探索如何將其以往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成就發揚光大,檢討怎樣與時俱進、完善和健全未盡事宜,從而保持其內在活力並持續對包括不僅大中華區及全球華人社區在內中華民族之復興、而且對整個國際社會及全球和平發展產生巨大的現實價值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關鍵字: 民族復興 基本法 臺灣 完善 實踐 通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
(一 )基本法的背景和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系香港特區憲制性文件,規定了香港的社會經濟、居民權利、行政管理及立法和司法制度。該法由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確保國家關於香港大政方針的實施。“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通過、1997年7月1日實施,對“一國兩制”,包括2047年之後的香港前途進行了前瞻性評估,使之不僅符合香港自身發展利益和國家憲法要求,而且也對其在國際社會的全球意義客觀判斷和自信承諾。
“基本法”設計的初衷和理念涉及地區安全和國際秩序,更側重主權恢復和領土完整。據文獻記載,中共高層在上世紀50年代開始考慮港臺問題。為避免因東西方制度對立造成制度風險及消除不同制度之間張力,基本法設計哲學之內在機理基本成型,和平包容的統一策略和開放務實的治國理念亦初現端倪。
不管是“特別行政區”還是“一國兩制”,這些概念的胚胎富含祖國統一、民族復興的基因。不論是1979年“告臺灣同胞書”,還是1982年以臺灣問題為核心,通過憲法第31條“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思考把香港問題的解決也囊括其中”,臺灣和香港問題的“一個國家,兩個制度”在體現國家意志和民族精神方面業已導向化甚至法制化。憲法特別規定了國家和公民實現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之義務,體現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並為非和平手段統一臺灣提供法律依據[2]。
1984年12月19日中英政府共同簽署“聯合聲明”,確認中國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2020年4月4日香港特區基本法頒佈30周年。今天我們可以從不同視角和維度對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度創新、和平建設,文明進步、法律維護及有關經驗教訓諸方面予以總結和重新評估。
近百年來,在解決國家和地區爭端方面,訴諸武力、發動戰爭通常是不二選擇。但事實證明此乃權宜之計,未必符合歷史發展和時代要求。和平共處、合作互利、擱置爭議、求同存異才是人類進步的必然之路。中國共產黨智慧地把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東方文明和西方文化相提並論,歷史地、創造性地為中華民族統一和復興大業構建了完善機制,堪稱國際政治史創舉。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貢獻的同時,亦為國際社會在類似事務的處理上提供了模版。
由香港和內地各界別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歷時近五年的諮詢調研、集思廣益和民主協商而成就的基本法的實踐是成功的,也是能夠搏擊風浪、經受考驗的。全國人大2016年對基本法的解釋,打擊並遏制了“港獨”勢力。諸多涉及港獨分子參與選舉現象及港獨組織非法運作方面的案例,均不同程度受制於基本法相關解釋而得以處置。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在“大公報”撰文指,回顧基本法的過往實踐,“一國兩制”是經得起考驗的最佳安排,能夠直面時下香港困局和未來挑戰;4月4日,香港“紫荊”轉發中聯辦主任駱惠甯文章,強調堅守一國兩制事業初心,堅持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治港;國家政協副主席梁振英也在當日基本法頒佈30周年學術會上致辭,“不厭其煩對香港和國際社會做好基本法的說明和解釋工作”。“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憑空演繹的抽象概念,而是五千年時間千錘百煉的字斟句酌的160條法律。
在慶祝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暨紀念香港回歸2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也是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做出的新貢獻。它凝聚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20多年基本法的實踐,獲得了國際社會普遍認可。
(二)基本法的實踐和挑戰
從臺灣統一到香港回歸,從民族復興到人類命運共同體,從政治理念到政策制定,從戰略佈局到具體實踐,中共歷屆政府均圍繞和平共處與和諧發展,矢志不渝並始終一貫地踐行自己的宗旨和信仰,並在民族自強、制度自信和體制創新諸方面不斷超越自己。正因為如此,才有香港今天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並以獨立司法、自由資訊和開放的經濟模式吸引逾萬家海內外企業落戶香港及成為亞太區總部。
港元作為法定貨幣,在國家支持下一直行之有效維持其聯繫匯率制度並發展成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中心。為確保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基本法” 109條突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香港簡明而且獨立的稅制不僅成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而且也令香港依照政策需要推出新的稅務手段促進產業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
“基本法”始終保障了司法獨立性,保留了國際社會所熟知的普通法制度。特區獨立司法和終審權得以享用和保障,而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法官產生和任命也是由行政長官獲得立法會認可並報請全國人大備案。法院系統多國背景的海外法官的參與和組成亦足夠佐證香港司法獨立和法制精神。
香港海納百川,人傑地靈,東西文化交融,全球物資彙聚,高端思想碰撞,前沿資訊交集。在“基本法”背景下,言論自由、出版方便、遷徙隨意、遊行不禁。以“中國香港”為平臺在亞太乃至全球積極參與並尊嚴地履行國際責任和義務。聯合國貿發會“2019世界投資報告”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2019世界競爭力年報”顯示,香港排名分別居位第三和第二。
1997年回歸前移民潮在回歸後回流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又一證明。然而,以一國兩制所保障的高度自治和政治自由近期卻反過來又破壞和褻瀆了法律秩序,以裡應外合的方式尋求普選,從而反對政府,破壞一國兩制,企圖脫離基本法。兩制是以一國為前提和先決條件,從屬和派生于一國並統一于一國之內,卻不應該成為一國的“絕緣牆”,阻障並凱覦中央行使的統籌職責和權力。
“一國兩制”創造性地開拓了以和平機制處理國際間歷史遺留問題的先河。雖然“前無古人”,未必“後無來者”。再偉大的發明和社會制度的設計,都會隨時代步伐的加快和未知因素的凸顯從而遭遇各種不測與挑戰,甚至造成止步不前或歷史車輪倒轉。“50年不變”的“一國兩制”如今進入中年期,各種深層次問題和長期累積的社會矛盾在外部力量作用下開始發酵,內憂外患在裡應外合作用下逐步引燃。
半年多來以反“修例”為突破口,“一國兩制”底線不斷被碰撞。憲法和基本法權威也被嚴重挑戰和踐踏。泛暴派不僅給香港人民帶來深重災難,而且“呼台喚美”,挾洋自重,為中美關係複雜化帶來隱患,也為區域發展、民族振興和國家統一大業添加變數。從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法視角,不難理解今天發生在香港的事情。作為東西方地緣政治的戰略高地和中國重要的出入要塞,香港數百年來卻是英美利益共同體,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諸方面密切關聯和集中交織。港英管治遺留的政治遺產,不僅沒有妥當善後,而且深度抑制香港政治生態在回歸多年後良性轉化。港人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難以適應。
“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何建宗博士曾對中評社表示,部分香港人選擇性擁護基本法,本質上是缺乏對基本法和憲法的尊重。因此,對加強政治架構、中央與特區關係及“一國”的宣傳是未來基本法教育的重點。何博士還認為,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憲制性文件,行大陸法的內地和普通法的香港難免衝撞。個體權益和集體利益、本土勢力和國家尊嚴往往在具體實踐中也會出現傾向性取捨。
如何確保“基本法”不被誤讀、執行過程不失偏頗、複雜環境中頑強堅守均已成為特區政府和每個港人不能回避的現實。香港的前途命運無異議地掌控在中國人手裡。中國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復興當然是包括海外華僑在內的全中國人的責任和義務,而基本法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如何維護國家安全,則是全面貫徹“一國兩制”的核心要求,也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
(未完待續)
注釋:
[1]邢雲超,劍桥大中華“智庫”研究院創始院長、社會學學者及英语语言文學教授。
[2]參見周葉中:《臺灣問題的憲法學思考》,載《法學》,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