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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煒光:「救厄解困」抑或「繼續內耗」——對立法會「真空期」的六點思考

日期: 2020-08-03 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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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煒光


  由於第三波疫情來勢洶洶,立法會換屆選舉要押後一年至明年9月5日。未來一年(實際工作時間是由今年10月至明年7月中),如何解決立法會「真空期」,要勞煩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實際上是行使對香港特區的「創制權」。這也是中央對香港的10項權力的首項。(有關這方面闡述,可以參考張曉明在十九屆四中全會後所發表的《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從近日中央免費為全港市民作核酸檢測一事可以看見,中央考慮問題是高屋建瓴,救厄解困,而不是像黃絲以至個別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 Officer, AO)般小肚雞腸。以派遣醫護來港為例,中央考慮的是如何有效地救人,小肚雞腸的人考慮的是「來港醫護會不會先隔離」和「來港醫護是否能合法在香港行醫」?前者真的出現在記者會的提問中,這顯示了黃媒的目光短淺,視港人生命如草芥;而後者則是某些食古不化的AO和黑心醫護的詰問?當然,假如來港的是英國醫護,AO和黑心醫護當然趨之若鶩,倒履相迎。

  從制定香港國安法一事可以看見,中央是劍及屨及地以解決問題的角度,以恪守「一國兩制」為出發點來入手的。故此,對8月9日至1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來說,筆者估計這175位常委也會從為香港「救厄解困」的角度來考慮,而未來一年的立法會「真空期」確實提供了一個契機。故筆者大膽提出下列原則:

  1)在嚴格依法辦事的精神下,以最大程度有利香港特區政府施政為主要考慮。

  2)對不真誠擁護基本法者予以排拒。

  坊間現在有3種關於解決立法會「真空期」的提議,筆者不排除以中央精英如雲,會想到第4種港人未想到的更具創意而又符合上述原則的方案。筆者愚魯,只能先從坊間3種方案作評述,簡而言之,3種方案分別是:建立「臨時立法會」、現屆(第六屆)立法會延任一年、「看守議會」。第2和第3個的分別是,後者只作「必不可少」的工作如聽取特首施政報告、審批財政預算案等。然而不論是採取那一種方案,都離不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因為若沒有這授權,任何港人在今年10月1日起執行立法會權力,都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因為香港法律沒有授權你來立法。故「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授權」是採取任何一個方案的重要基礎。

  既然必須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坊間或會理解成「委任」),那麼以中央盱衡全局的取態,自會考慮有利特區施政,善用這一年時間(其實會期只有10個月,因明年7月中開始要為9月5日的選舉報名和拉票)來為香港解困。那在上述2大原則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會考慮下列5點:

  1)由今年10月1日起,以現屆(第六屆)立法會為基礎組成一年期的「臨時立法會」,在原第六屆立法會內出任各職位的議員,其權力及義務不變。所有議員所享有的權力、義務、薪津和福利,和原第六屆議員無異。

  2)「臨時立法會」承接第六屆立法會的一切工作,舉凡第六屆議會在本年7月17日前所有已開始審議的法案、議案和撥款,繼續審議,無需重來。未開始審議的法案、議案和撥款,特區政府可以在「臨時立法會」於2021年9月30日前或「臨時立法會」會期結束前(以最先者為準),依法提交給「臨時立法會」審議,其法律效力和立法會審議無異。

  3)被特區政府依法取消下屆立法會參選資格的議員,不具備加入「臨時立法會」的資格。

  4)若原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因故不能參加「臨時立法會」,授權行政長官委任合適港人填補。

  5)「臨時立法會」是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一部分,任何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

  這5點其實是「臨時立法會」和「順延第六屆」議會的混合建議。這建議的好處是:最大程度有利特區政府施政,救民於水火。故「以原第六屆立法會為基礎」是重要的,因為若只是委任/授權現屆立法會議員成為「臨時立法會」成員,那問題來了,是否仍然是原班人馬當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財務委員會主席及各事務委員會主席?若沒有「為基礎」這原則,那麼「臨時立法會」一組成,反對派便會故技重施,在選主席的環節中大玩程序,令「臨立會」虛耗一年。2016年時反對派差點玩到讓塗謹申成為立法會主席、而大家對郭榮鏗如何在去年10月到今年4月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上,大玩「惡意拉布」,更記憶猶新。

  由於有「為基礎」這原則,特區也可以要求「臨時立法會」把未審議完成的法案、議案和撥款繼續審議,無須推倒重來,虛耗寶貴光陰。

  至於剛被取消參選資格(DQ)的議員不具備加入「臨時立法會」的資格,其理自明。中央政府為特區行使創制權而設立的政權組織,竟然為「不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虛位以,這在全世界都沒有這樣的例子。西班牙便曾直接裭奪主張加泰獨立的議會人士的席位。相對而言,我國若只是依法不讓這些人加入「臨時立法會」,便顯得十分客氣和克制。

  至於授權特首委任「臨時立法會」成員,那是要提防反對派全體20多位「一起落車」的陰招。這招在1997年特區剛成立的「臨時立法會」便曾出現過。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首這個權力,便會對反對派的「齊上齊落」作有效反制。你若不「上車」,那位置便會被人家佔了。人家努力一年,等同「提早落區」,說不定尤其是功能團體席位,日後便一去不復返了。

  至於觸犯國安法那一條,既是依法實施,也是對願意加入「臨立會」的反對派有效反制,避免再有人扔臭彈以至更離譜的行為。反對派KOL近日已呼籲:反對派議員是否加入「臨時立法會」是「策略」問題,不是「道德」問題。言下之意,願意加入者是為不願意或不能加入者在議會內繼續「衝」。為免未來一年被這些無謂的衝突虛耗掉,有必要及早提防。願意加入「臨時立法會」的反對派議員,是有很大誘因去「衝」的,因為這是維繫「抗爭派」支持者的重要手段,有利他們在2021年9月5日選舉中勝出。不信,看看黃碧雲在今年反對派「初選」前的「忽然勇武」,可見一斑。

  還有第6點思考是基本法第69條的問題,究竟如何理解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若全國人大常委會俯允筆者上述臆測,那麼下屆立法會(第七屆)可以理解成任期維持四年,即由2021年10月至2025年9月30日。倘真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會注意到,立法會每4年一任,行政長官每5年一任,到了2037年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改選又會在同一年舉行,情況一如2012年時特區首次有同一年內有兩個重大選舉。然而以中美博奕和反對派激進化的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未必希望見到2037年時(即17年後,轉眼便到),同一年舉行兩大選舉,這可能為屆時的政經動盪,埋下伏筆。然而,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2021年是很特殊的一屆,是3年一任,到了2032年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同樣會在同一年舉行,那是相距今天12年後(較上述17年後更提早了5年),可以說,無論如何決定都繞不開,這或許是香港的宿命。

  上述6點思考純屬筆者臆測,筆者能力有限,未敢越俎代庖。筆者只是在書齋內奮筆直書的一介平民,但位卑未敢忘憂國。香港是生我育我的地方,筆者唸大學時初次接觸到「香港回歸」便興奮不已(那時戴卓爾還未訪京,還未在人民大會堂門口摔一跤),之後的1985年筆者有幸成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及後又在2013年有幸成為特區政府一員(若英國人仍在,哪輪到筆者這華人出任這高職);故真心誠意希望香港能在「一國兩制」下政清人和。可惜反對派日趨激進,更自甘墮落成為美國人壓制我國偉大復興的棋子,令人齒冷。

  香港因為反對派的傾軋,由2019年6月至今已虛耗了近一年半的光陰,深切期望在中央依法協助下,香港能在未來擺脫內耗,重回穩定,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為民福祉,而不是又再跌入無盡內耗的泥淖。


作者為前香港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來源: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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