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 元
香港1997年回歸前,港英當局對香港也是實行絕對的「行政主導」,並無「三權分立」的制度安排。港督擁有絕對的「行政主導」與強勢施政權力,並控制和影響著香港的立法機制,因為港督可同時兼任香港立法局主席。而香港的司法權力也並非獨立,而是絕對歸屬于大英帝國,香港終審法院就設立在英國樞密院,即:香港司法權力頂層設計及影響力為英國議會控制。由此可見,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前,也並無所謂的「三權分立」格局,甚至連「三權分工」或「三權分置」的匹配機制都沒有。
1992年7月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到港就任後,一改過往歷任港督的做派,第一時間走入街頭巷尾,接近民意,「忽然民主」,開始佈局立會代議制,並吸納本土議員,推行所謂的「參政議政」民主,目的就是逐步放大立法局權力,逐步削弱行政主導權力,以干擾和破壞97回歸後的香港「行政主導」原則。
中央政府處於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方針的積極維護與對港人的高度信任,在制定基本法時也同意將香港司法權力之頂層設計,及不受干擾的獨立行使,由港人自理。即:將終審法院置於香港。從某種角度而言,在「一國兩制」方針下,這一獨特的制度安排,被香港司法界大法官和大律師們有意或無意地曲解,他們往往忽視「一國」這一重要前提,忽略了中英談判時所明確,及香港回歸後基本法所確立的,必須遵循的「行政主導」的憲制基礎和法律原則,遂導致香港回歸後長期存在司法「獨大」的局面,並處處形成對特區政府行政主導的干擾和制肘。
從去年爆發「反修例黑色暴亂」以來,香港一些法官對涉案罪犯的「輕放、保釋或輕判」都顯示出,香港司法體系確實存在嚴重問題,香港法官為何有如此強勢的權力?坊間戲言:香港是「法官治港」。因為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前腳抓捕了暴徒,法官後腳就可以「證據不足」輕判或輕放,甚至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重犯都可以低金額保釋,香港司法的獨立運作,已成為阻礙香港法治精神重建的一道「獨大」屏障。
回望歷史,港英殖民時期,香港一切管治權力均歸屬于大英帝國。尤其是行政權力與立法權更由英國女王任命的港督全權掌控,香港司法權力則歸屬大英帝國。從某種角度而言,1997回歸前,英國更多是將香港視為自己的「屬地」,所以並沒有給予港人更多的或是高度的,諸如澳洲、新西蘭和南非等其他殖民地般的「高度自治權力」。因此香港回歸前,港人港地都是倍受大英帝國奴役的群體和區域,香港的經濟資源和財政稅收源源不絕的輸入大英帝國的國庫。港人真正當家做主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權力,則是1997回歸後中央政府依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基本權力。這在港英殖民時期是絕不可能做到的。
然而令人遺憾和費解的是,一些港人或許被奴役慣了,或許在刻意回避,他們不去解讀歷史,不去思考一下,為何1992年彭定康就任港督後,第一時間走入民間?為何忽然民主?為何培養扶持政務傀儡如陳某安生?為何要搞代議制?等等。這一切都是為了1997回歸後利用香港制衡中國,干擾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方針的順利實施的刻意佈局。香港司法體系也就不可能尊重基本法所確立的回歸後香港實行「行政主導」之原則。因為英國希望1997後的香港司法設計,成為制肘「行政主導」的重要一環,許多法官直通車過度,且擁有雙重國籍,對特區政府的效忠與服務意識也有水份,香港大法官們長期獨斷專行,原因就在於此。因此,要重建香港法治精神與效率,就必須徹底改變香港司法「獨大」的扭曲局面,香港司法權力同立法權一樣,只有獨立的「分工與配合運作」,沒有「三權分立」,也絕非「獨大」的第三權力。
作者為香港華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香江智匯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