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的問題再一次引起香港社會的關注。其實,這個話題早已是老生常談。早在1987年,鄧小平先生就已經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其所有權力均來自中央;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處於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領導位置,行政及立法機關的關係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司法機關則獨立審判案件。無論是從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還是實際條文規定去看,香港實行的是一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是有一些人所稱的“三權分立”。
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譚耀宗
鼓吹“三權分立”實要司法獨大
但是為什麼仍然有人鼓吹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呢?其實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士是想利用“三權分立”的概念,宣揚權力制衡的絕對性,並以此鉗制行政機關的權力,甚至企圖癱瘓政府。這也提醒了我們目前香港政治體制中存在的一些司法運作問題,例如法院以司法覆核的形式不斷自我擴權,以至於某程度上擔當起社會政策的制定者角色,另外,一些法官在涉及“修例風波”的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和言論也引起公眾極大關注,令人覺得他們脫離現實,漠視社會面對的危機,無法彰顯法律公義。這些情況嚴重影響到了公眾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信心。
近年香港法院接納大量的司法覆核申請,很多都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例如涉及大型基建、重要規劃、外傭居港權或同性婚姻等議題。實際上這些都是公共政策的問題,法院並非適合的處理場所,也未必有足夠相關的知識與經驗處理,但現在法院卻採取進取態度,取代行政或立法機關的角色,積極通過司法覆核方式審查有關立法或行政決定,實質上是自行作出公共政策的判斷。
例如法院經常採用一個所謂“合乎比例”的原則去介入有關立法或行政決定,審查有關決定是否超越合理必要的範圍,但何為合理必要、如何平衡社會整體利益和個人權益,往往是一個公共政策的判斷,法院的介入篡奪了行政和立法機關的職能。司法機關聲稱已經提高司法覆核申請的批准門檻,但實際上司法覆核的案件持續大幅增加。法院審批申請的處理方式也愈見繁複,猶如正審一樣,法院聽取複雜陳詞,作出連篇累牘的裁定。有的時候,法院雖然最後判決司法覆核敗訴,但官司經年累月,牽涉的發展項目停滯不前,最後由社會承擔巨大的代價,就像港珠澳大橋工程。不僅如此,很多時候司法覆核已經敗訴,法院卻以申請人“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為由而免其承擔訟費。這些情況無疑都在鼓勵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讓法院成為政策和政治問題的角力平台。法院最近一次較大爭議裁決是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於違反基本法;而特首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止蒙面條例》,其中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所以也屬違憲。這個判決完全忽視了任何社會都必要有應對緊急狀態的法律機制,也昧於香港社會面對的嚴重暴力破壞及巨大危機,因此連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也嚴厲批評,蒙面法案的這些法官是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
司法缺乏監督機制容易出現
個人意志凌駕公共利益的情況
除了司法獨大影響社會發展外,近年來法院處理部分“修例風波”相關的刑事案件手法也讓公眾看到有明顯的個人政治傾向,因此引起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如一名技工將國旗丟入沙田城門河內構成了侮辱國旗罪,但是初期只輕判了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又有一名15歲少年在街頭扔汽油彈,裁判官在判刑時竟稱讚被告是“優秀嘅細路”,並“欣賞”他年紀小小已“主動及樂意幫助香港”,而且是“滿腔熱誠”,因此初期只是判處了感化令。與此同時,一名內地司機由於不滿“修例”期間美國對香港事務的黑手干預,用黑油淋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門口,結果卻被以“刑事毀壞”的罪名囚禁4個星期。難道這個行為就不是“主動及樂意幫助香港”嗎?難道該內地司機就不算“滿腔熱誠”嗎?如此不相匹配的判刑固然令社會嘩然,同時間也為社會帶來了無可挽回的惡劣效果。參與“政治抗爭”似乎已經成為犯罪者標配的護身符,可以成為求情減刑的理由,即使他們毫無悔意,因為他們聲稱“不是為私利”,而是“是為了公義、為了理想”等等,這無疑是誤導更多入世未深的年輕人沉溺於虛幻的政治光環,並以實際行動衝擊我們的法律和社會秩序。有些法官不但輕判參與“政治抗爭”的違法者,更對他們表現出明顯的政治同情,例如揚言“要留有用之軀,因為你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到底法官是否應該在審案過程表達個人的政治立場?甚至司法機構是否應該容許他們表達某一種特定個人的政治立場呢?
我們強調司法獨立運作不受干預,但不受干預並不等於司法機關可以脫離社會基本價值觀,每一個個案成為案例之後又會規範著日後的審判活動,法院判決對於社會發展方向有著引導的作用,因此法官更要負起社會責任。其實,世界上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設計和運作都必須反映社會制度的價值取向,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繁榮穩定等。司法運作不能以“獨立”為擋箭牌,司法人員不能躲在象牙塔裡,不能生活在“平行時空”,不能以專業的傲慢去看待社會的價值質疑、市民的合理投訴,不能漠視司法作為社會公器所應當負有的社會職責。司法獨立運作的目的是維繫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但公眾信心不能只靠司法獨立來維繫,還有賴司法的社會問責性。海外一些普通法國家或地區過去就有很多制度性改革的做法,目的是提高司法的社會問責性,回應社會對於司法工作的關注。例如英國通過立法成立“量刑委員會”,成員包括八名司法人員及六名非司法人員,職責是制定量刑指引,並監察其應用,法庭判刑時必須遵從指引,除非在個案中這樣做明顯是有違公正。另外,澳洲新南威爾斯州更設立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ssion),專責處理公眾對司法人員行為作出的投訴,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六名法官、一名法律執業者及三名業外人士。這些制度改革的特點是引入社會人士參與,確保對司法量刑以至司法人員行為規範符合社會期望,提高司法運作的社會問責性,最終鞏固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司法體制需要聆聽社會的聲音、
感受社會的脈搏,
共同推動“一國兩制”的發展
對於前文提到的各種司法工作中的問題,香港社會各界表達關注是正常合理的。在開放社會中,類似的關注只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大、越來越深,而不是相反。如果司法制度不能積極回應和解答這些關注,它將難以維繫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最後也難以維護司法獨立。因此,香港的司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有維護現有社會制度價值觀的全局意識,司法機構應正視公眾關注,積極參考海內外經驗,努力探索司法制度改革方向,引入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為社會與司法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提供更多更好的渠道,提高司法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問責性,這樣才能推動普通法以至整個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健康發展。
(文章標題由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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