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煒光:司法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
文/馮煒光
「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這句話不是筆者說的,說的人是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李是在2004年10月發布的《法官行為指引》(下稱「指引」)內的第22條作這樣表述的,更接着說「無論在庭裏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須維持司法人員的尊嚴及地位」。因此近日有管治精英說「不應批評法官」是誤解了「司法獨立」,更是歪解了李大法官的原意。
指引的第20條,寫着:「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的觀點來衡量的。」因此當公眾見到同一個法官在上午因為一位長者涉嫌襲擊黃絲老師「人鏈」而不准保釋,但下午審理一個黑暴涉嫌觸犯襲擊罪行時,卻獲保釋;公眾難免用「明理、不存偏見」的角度來表示質疑!
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棄保潛逃的事情,經常發生。其中一位叫甄凱盈的22歲女文員在去年7月29日被控暴動罪(那是警方首次在修例風波中援引暴動罪),這位甄小姐人還未過堂便已棄保潛逃;可惜的是,縱使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主審法官仍然批准同案其餘44名被告保釋,後來更取消了宵禁令,最後又有一位同案男士棄保潛逃。近日有12位棄保潛逃的港人在內地水域被拘捕,其中有7位是由同一位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釋的,而且保釋金少至一兩千港元。而這些人涉嫌觸犯的都是重罪,由暴動到製造爆炸品,應有盡有,套用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所言:「全部不是善男信女」,由於所涉罪行嚴重,潛逃風除極高,理應不准保釋;但他們又同樣獲這位主任裁判官批准保釋。這又難怪公眾用「明理、不存偏見」角度表示質疑。
至於有法官在法庭上對黑暴表示「讚賞」和肯定,說縱使涉案罪行嚴重,但他們是「大好青年」,「判監會影響他們服務社會」,更令公眾嘩然。香港法官對涉嫌觸犯重罪的疑犯的「寬大」和「讚賞」,令人咂舌。涉事法官在相關案件判刑時,根本沒有考慮「阻嚇性」、「懲罰性」和「保護社會」等因素,予人「法官個人政治偏好淩駕於上述原則」的觀感。這怎能算是「秉行公義」?
前述指引第19條說:「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大家「有目共睹」的卻是法官判決不公。這條指引接着寫道:「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請問馬道立大法官,你認為上述法官的判決能「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嗎?外界正正是「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故此司法改革,刻不容緩。本月初殿堂級的法律界耆宿烈顯倫已撰文呼籲改革,重建信任。近日又有商界大亨陳啟宗提出香港要重生,便必須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司法系統。各界輿論領袖要求司法改革呼聲,此起彼落;香港司法界若仍然拒絕改革,輸的便是香港的法治,輸的便是公眾不再相信法官,再以「司法獨立」為名拒絕改革,其實只是以此作為「司法獨大」的遮羞布。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逐步淪喪,而起因便是司法界的領導層對法官的偏頗聽之任之,完全乖離了2004年制定指引時的初心所至。
「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獨立王國」,更不等於不受監督。法官若予人判決不公的觀感,必須正視和補救,其中成立「量刑委員會」是一個可行方法;馬大法官,公眾呼聲,此起彼落,情況嚴峻,不是發表一個官樣聲明便可以搪塞過去的!
作者為前香港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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