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鵬
日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接受訪問時強調,簽署聲明或宣誓將作為新入職公務員的聘用要求,已進入逐步落實階段。他指出,絕大部分公務員通過簽署聲明方式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紀律部隊和高級公務員,如常務秘書長及部門首長等,則通過宣誓方式確認。
「愛國者」不是虛泛概念
公務員簽署聲明或宣誓的制度安排,與其說是新規定、新舉措,不如說是將既有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顯性化、程序化、儀式化。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該條法律,一名公職人員拒絕簽署聲明或者宣誓,顯然就不能獲得聘任資格,而且有違國安法。
從政治發展的角度看,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簽署聲明或宣誓制度,是有效落實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強化特區公職人員政治忠誠和國家觀念、建立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的重要舉措。
政治文化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行為規範,它攸關個人與團體對國家的認同、對政府的態度,因此在政治制度實際運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國兩制」是行得通、辦得到、得人心的制度安排,建立與之相適應、相匹配的政治文化,對於保障這一制度有效運作、良性運轉至關重要。所謂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相匹配的政治文化,其內涵十分豐富,也是特區政府和各界共同努力的方向,而「愛國者治港」乃是題中應有之義。
「一國兩制」構想提出者鄧小平在上世紀80年代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強調愛國者必須「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必須指出的是,「一國兩制」下的「愛國者」不是一個虛泛的概念。從積極的方面(positive aspects)講,愛國者的一切思想與行為,必須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出發,支持中央和特區政府施政,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從消極的方面(negative aspects)講,就是要以基本法和國安法為行為指引,做到守住「底線」、不碰「紅線」:絕對不允許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絕對不允許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絕對不允許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
以往每當涉及簽署聲明或宣誓問題時,反對陣營總是以「政治中立」說事。根據《公務員守則》,「政治中立」指的是「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在履行公職時(包括提供意見、作出決定或採取行動),他們不得受本身的黨派政治聯繫或黨派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可見,香港公務員的「政治中立」準則着眼於履行職務過程中,其行為不受黨派政治的影響和左右,而「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本就是其中包含的重要意蘊。也就是說,通過簽署聲明或宣誓表達對基本法的擁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忠誠,不僅無礙於「政治中立」準則,更在本質上與之一脈相承、並行不悖。
效忠國家是基本義務
更何況,就香港實行的「行政主導」體制而言,公務員的「政治中立」,豈能簡單等同於西方體制下的「政治中立」?
放眼世界,效忠國家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美國,不僅總統、政府主要官員、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執法人員必須進行就職宣誓(Oath of office),甚至從小學乃至幼兒園開始,學生們就被要求向美國國旗宣誓效忠(Pledge of Allegiance)。
政治路線確立之後,執行者就是決定因素。在推進「一國兩制」實踐、把「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過程中,人的因素至為重要、事關成敗。對於作為「治港」主體的特區公務員來說,愛國既是履職前提,又是基本義務;既是政治標準,又是法律要求。要通過具體可行的制度安排,進一步建立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政治文化,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蓄足源頭活水、凝聚不竭動力。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編輯:潘麗麗
來源在: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