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鵬
“香港要麼成為大灣區與外界的閃耀紐帶,要麼成為華南海岸一個微不足道的中小城市。”近日,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明報》和《南華早報》分別發表《是時候緊急改革了》和《New Legal Mindset》(新法律思維)二文,要言不煩,見解超卓,好比黃鐘大呂,振聾發聵,又如同海上仙方,對症發藥,可為認清形勢、廓開迷途之一助。
挾“司法話語權”以誤導市民
作為德高望重的法律界前輩和資深外籍法官,烈顯倫說:“北京並沒有偏離為香港設定的路線,‘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一段時間以來,尤其是香港國安法出臺之後,某些別有用心之人不斷翻炒所謂“政策空間收緊論”、“兩制變一制論”,這些人尤以法律界人士居多。這不奇怪,一方面他們是專業人士,在社會上擁有較大“話語權”;而究其根本原因,則在於他們中有相當高的比例持“黃色”立場。不少香港市民受到蠱惑和裹挾,原因在於對基本法的真正精神,以及憲法和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不夠瞭解乃至誤讀,近日關於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的輿論交鋒,就是一個明顯例證。
中央一直強調,要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正如烈顯倫所指出的,“‘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基本法“是一項憲法性文件,而不是一部用於管理香港日常事務的民法典”,中央一直致力於“以高度自治的方式,使得香港及其獨特性兼容於內地的整體框架”。
反觀香港司法界,由於法官群體整體“偏黃”,在涉及“政治運動”的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意識形態左右和影響,往往表現出對違法分子的偏袒和縱容。在具體審判中,有些案件“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這些價值和規範既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的情況”,因此“這種做法是根本錯誤的,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對待憲制原則上,有些法官“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試問這樣的司法機構,如何取信於中央,又如何取信於廣大香港市民?
烈顯倫指出:“中聯辦曾發表一項聲明,對大多數人來說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中央政府對特區享有‘全面管治權’。”他又說:“大律師公會主席對此(全面管治權)提出異議。在今年4月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尋求解釋的信中,他稱之為‘新近主張的憲制立場’。‘新近主張’?難道他不接受那就是主權在1997年回歸中國時的含義嗎?”面對某些司法界人士對基本法22條的議論,他一針見血地戳穿是別有用心、故弄玄虛的伎倆。
“全面管治權”概念雖然在2014年6月《“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首次提及,但其作為國家主權的體現和行使方式,實際上始於香港回歸之日。
中央全面管治權不容否定
中國政府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其實質就是收回治權。主權與治權不能分割,主權是治權的依據,是治權合法性的來源;治權是主權的行使方式,喪失治權,主權就成了空中樓閣。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都擁有全面管治權。全面準確理解貫徹“一國兩制”原則,就應該明白: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特區高度自治;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這就是“一國兩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
正是有鑒於此,烈顯倫尖銳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著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由此可見,全面管治權在香港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那一刻就已存在,只要高度自治而拋棄“主權性的監督權”,何其悖謬!
烈顯倫言語犀利,救港心切,不僅為個人思想立言,更是為香港市民代言,道出了廣大港人共同心聲。三複斯言,令人感慨,啟人深思。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編輯:潘麗麗
來源:香港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