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 》)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權力源自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具凌駕性,並構成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一國兩制”的全國性法律體系。《基本法》於香港回歸時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港區國安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及完善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基本法》未有具體處理的國家安全事務。《港區國安法》第二條清楚指出《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性原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港區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亦清楚指出言論、集會及結社等自由都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寧或他人權利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或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因此,任何人反對、干擾、阻撓或破壞《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或反對、干擾、阻撓或破壞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都不是擁護《基本法》,不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具備任何議會的參選資格。
《港區國安法》充分體現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責任。“一國兩制”下,中央以最大的信任及程度讓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保留行使管轄權,目的是協助香港解決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並於危急關頭保護香港,讓香港享有政治穩定、治安良好、經濟民生得以繼續發展的環境,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讓香港繼續保持繁榮穩定,並讓香港在國家發展中發揮獨特優勢,為國家出力。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律師、全國人大代表
編輯:嚴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