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由擁有外國國藉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問題,他們必須迴避。
擁有外國國藉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利益衝突問題及迴避的需要!
笔者早前就曾建議有關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因為,由擁有外國國藉或雙重國籍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問題,他們必須迴避。
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這是專業問題,法治的價值,不是純國籍問題。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編輯:嚴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