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我完全贊同及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以下簡稱「議案」)。全國人大以兩步走的方式,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法律後,將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此乃有效針對及堵塞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為國家安全缺口的漏洞。
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五十二至五十四條、六十二條及六十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和《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中央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及訂明有關法律,直接在香港實施,是合憲、合法、合情及合理的做法。
從議案內容可見,(—)中央一如既往,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依法治港,並監督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二)香港特別行政區仍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就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唯有關本地法律不得與該決定(草案)相抵觸。議案為香港如何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捍衛國家安全揭開新的一頁,是香港憲政秩序發展的歷史里程碑。
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國家安全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絕對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及结社的自由,都是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丶公共安寧或他人權利自由所必須的。終審法院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恭劭(FACC 4/1999)案件中指出,「一國兩制」都歸公共秩序範圍之內,為保障「一國兩制」而對發表自由權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議案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保障的是大部分港人安居樂業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議案是合憲、合法、合情及合理,有必要性、重要性及迫切性。懇請大家支持。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編輯:嚴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