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律政司需就「831」暴動案七被告脫罪上訴,釐清什麼是「難得的歷史性時刻」、黑色衣著裝備是防護性、逃跑是對警方的恐懼... ... 是否法律錯誤、事實裁斷是否明顯不穩妥,上述說法是一名合理的法官不會作出的!!
案例上、法例上,沒有訂明ㄧ個人到達已經是犯法現場多久才算是參予其中。如果該地點在該人到達前已有犯罪行為出現,而該犯罪行為之廣使一個合理的人士理應知道該地點在他到達時已有犯罪行為進行中,加上該人的裝束外表有否明顯表現出他是ㄧ名純粹旁觀者,法庭應有足夠証據作出定罪,至少是参予非法集結罪。 況且,如果法官在沒有任何証據基礎上作出對被告有利的推测,可能已有違其中立性,亦可能已超越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變成了辯方律師。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編輯:潘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