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今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決定的主要內容為:2020年9月30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違反誓言須依法嚴懲
決定公佈後,筆者曾經撰文指出三點:第一,不管攬炒派議員是為了豐厚的薪津,還是基於其他考慮決定留任,至少表明這些人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默認的。既然這樣,他們本應「循規蹈矩」做人。第二,這一年延任期,其實也可以視為對攬炒派議員的考察期,如果他們繼續濫用議員權力,不認真履行議員的職責,自然有相應的法律制裁他們。第三,希望這些攬炒派議員利用這一年的契機,認真檢討自己過去的錯誤行為,為了香港的整體利益對政府施政進行合情合理、認真負責地監察,確保香港健康發展。
現在看來,希望這些攬炒派議員「改惡從善」是過於天真了,因為這些議員已經變成了「爛蘋果」,是到了必須剔除的時候了。
據資料顯示,立法會上月初開始延長任期後,攬炒派議員不斷在會上要求點算人數「拉布」,導致四個會議有三次流會;立法會日前繼續審議《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攬炒派故伎重施瘋狂「拉布」,雖然最終草案獲得通過,但已耗時兩天共逾八小時。攬炒派議員用「拉布」、衝擊等方式干擾會議運作的種種劣行,不僅要受到嚴厲指責,而且應當依法懲治。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日前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律政司,要求特區政府取消民主黨許智峯、林卓廷的議員資格,強調攬炒派沒有履行議員職責,亦沒有履行宣誓中關於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的誓言。筆者支持何議員的行動,更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嚴肅跟進,對所有違法、違反誓言的攬炒派議員採取DQ行動。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儘快作出立法會誓言:「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特區政府責無旁貸
從誓言看,立法會議員必須遵守以下諾言:一是擁護基本法;二是效忠香港特區;三是盡忠職守;四是為香港服務。根據這些要求,再看攬炒派議員的行為,便可知他們已經違反就職時的誓言。理由很簡單:攬炒派作為境外勢力的馬前卒,意圖替其主子奪取香港管治權,所以他們才會罔顧香港市民的福祉,一味阻撓特區政府施政。所以,他們才會明目張膽,向政府展開所謂的「極限施壓」,妄圖迫使政府重啟政改,從而打開他們奪權路徑的手段。結論就是:他們不可能履行為香港市民福祉服務的義務。
既然攬炒派議員已經違反了就任時的誓言,那麼,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謂承擔法律責任,是指雙重意思。一方面,違反誓言的議員應當被追究責任;另一方面,是指特區政府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積極DQ違反誓言的攬炒派議員,將他們清除出立法會。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編輯:潘麗麗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