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赤琰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作出決定,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特區政府隨即宣佈,七月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的現屆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社會對「擁護」「效忠」早有共識
可以說,人大常委會是在適當的時間做出了適當的決定。筆者試就此決定作出如下分析:
基本法第104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條文的基本要求是上述的特區管治者必須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何謂「擁護」和「效忠」?這兩句不是泛泛之言,而是要求他們在就職時依法作出莊嚴的宣誓。這兩句話既然能成為憲制性文件的用詞,顯示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已在總體社會取得共識,可以輕易識別出違反誓言的行為。
尤其是在人與人之間涉及重大利益的違約行為,必須用有公信力的方式加以制裁,這便產生了民間的或政府的「宣誓」方法。一旦用上了宣誓的辦法必然是重大到確保當事者不能違反誓言。而有無違反誓言,不是任由涉事者自我辯解。還得由最高法制權力機構來加以裁定,例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而人大制訂基本法第104條時用上了「擁護」與「效忠」,也都秉持深厚的社會文化價值觀。
攬炒派就任議員後,他們在立法會的一舉一動有無違反誓言,不能由他們說了算數,必須要由擁有最後解釋基本法權利的人大常委會定奪。正如過去梁頌恒、遊蕙禎在就職宣誓時作出的種種不堪入目、傷害民族感情的舉動,都由人大常委會決定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釋法,高等法院最後裁定二人喪失議員資格。
去年10月立法會復會後,公民党郭榮鏗自恃是會議主持人,縱容攬炒派議員以冗長的口水戰「拉布」等方式,無所不用其極地阻礙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今年5月8日,內會原主席李慧瓊參考「外界法律意見」後,於當日下午召開特別會議選舉主席,其間多名攬炒派議員擾亂議會秩序,最終李慧瓊成功連任,終結了歷時7個月的內會亂象。
意圖透過暴力行為癱瘓立法會運作,並非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行為。警方經調查後,早前拘捕朱凱廸、陳志全等八名前任和現任議員,控告他們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的「藐視罪」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案件已經提堂,各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再訊。
鑒於攬炒派,特別是被DQ四人在立法會復會後的所作所為,行政長官請求國務院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表明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決定亦適用於被香港特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而特區政府亦即時宣佈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決定」是撥亂反正「最強武器」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於特區立法會運作有很大的安定作用。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前,攬炒派一直用盡各種方法去意圖癱瘓立法會運作、阻撓特區政府施政。他們所用的激烈行動不斷變本加厲,最近四次會議中,竟可要求點算人數達80次。由此可充分證明。攬炒派絕不擁護基本法,也不會效忠香港特區。立法會運作遭到如此破壞,哪裏還有「效忠」可言?今後一旦攬炒派再以不同手段試圖癱瘓立法會運作,今次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便成為DQ他們的「最強武器」,到時立法會便能恢復太平日子。
人大常委會今次的決定,也符合港人的民意認同。此前有民調指出足有六成多的市民贊成DQ攬炒派議員。正如本文上面指出的「宣誓」社會文化基礎。早已對任何人任何有違宣誓要「擁護」與「效忠」的承諾有共識。很容易便要被民意討伐。攬炒派這二十多年來在立法會所作出的違反「擁護」與「效忠」的惡行,民間早已有定論,今次決定正合乎民意要求,也可以說是大快人心。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編輯:潘麗麗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