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發表《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為題的文章,呼籲及時司法改革。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指出:「即使在西方國家,司法制度也在與時俱進不斷改革,這並不影響司法獨立」。筆者認為,香港司法改革的任務之一就是要切實引入「愛國者治港」的規定,要求法官認真平衡香港整體利益與個人權益之間的關係,堅守法律立場,為維護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作出努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規定了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這既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政治規矩,也是一項法律規範。現在,香港正在熱烈討論司法改革的問題,也有人提出愛國者治港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於司法機構。
首先必須指出,愛國者治理國家或地區應該是一個普遍標準,沒有一個國家會允許叛國者或賣國者擔任公職人員。其次,愛國者治港的要求並不苛刻,也不是什麼新鮮的規定。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香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所謂愛國愛港,就是要「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港府依據《決定》DQ4名勾結外國勢力的議員,就是因為他們不符合愛國愛港者規定,所以他們必須被清理出屬於建制機構的立法會。
外籍法官不能損害國家和香港利益
那麼,同樣屬於建制機構的法院是否也應當適用愛國者治港的規定呢?從整體而言,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香港的法官中不乏外國國籍的法官,規定他們愛中國,是否有點牽強?在回答這個問題前,必須先理清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9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由此可見,基本法是允許外籍法官存在的。那麼,既然是外籍法官,又如何要求他們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呢?又如何將愛國者治港規定適用他們呢?
其實,這個問題應該從更高的層面來回答。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高峰論壇」上發言時再次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治港大原則作出了清晰明確的解釋:一是要構建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成為治港者,當然更不是外國人治港。二是香港特區實行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而絕不是「完全自治」。既然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就意味着可能允許一部分中間人士參與治港。外籍法官不一定愛中國,但他們也未必反對中國,所以允許他們作為中間人士從事司法工作並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也是可以理解的。
同時要指出的是,按照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7條之規定,每名司法人員在獲得委任後要作出司法誓言: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那麼,這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意味着司法人員有義務愛港呢?答案應該是的,如果他們不想盡這種義務,大可不必來香港當法官。他們不一定愛中國,但有義務愛香港。此外,所有法官應該明白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他們效忠香港時也必須誠心誠意擁護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也就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能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至此,答案已經比較清楚:將愛國者治港的規定適用於司法機構,應該是符合國家和香港利益的。換句話說,部分外籍法官可能不愛中國,但他們的司法行為必須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不能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司法機構要引入愛國者治港規定
分析完可能性之後,再來看看將愛國者治港規定適用司法機構的必要性。過去幾年,特別是發生非法「佔中」和修例風波後,一批違法犯罪者被起訴到法院。但一些法官「人權至上」掛帥,稱被告為「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社會棟樑」、犯罪出於「好的動機」等等,進而給予輕微處罰,嚴重背離香港大眾的期待和香港的整體利益,更為其他潛在犯罪者發出錯誤信息。
有評論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官對以暴力任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以認同這些行為背後的「崇高正義」目標為由,裁決時不作有阻嚇作用的懲罰,而作出讓一些市民驚訝的輕判甚至免予處罰,令違法者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至高無上,為達目的任何手段都是合理的,從而變相鼓勵了街頭抗議和暴力活動。那麼,這種引發負面效應的判決,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是否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呢?如果不是,那麼,對司法機構適用愛國者治港的規定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編輯:潘麗麗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