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制定《港區國安法》,並在香港刊憲實施,這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實現止暴制亂,保障香港有一個和平穩定的環境,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是香港變亂為治、重返正軌的重大轉機,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國安法的實施,也為香港進一步整合與國安有關的刑事執法奠定了基礎。首先,港府應該抓住時機,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這是因為國安法只規定了4種罪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罪、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而第23條立法還須規管煽動叛亂、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內容。當然,第23條立法不可能與2003年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相同,但必須吸收香港刑事法律中的有關條款以及其他法律如《社團條例》中的有關條款。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通過整合與國安有關的法律,全面、系統地維護國家安全。
在23條立法完成之前,港府應當以國安法為核心,打好維護國家安全的「組合拳」。換句話說,除了依據國安法打擊4種罪行外,還應當善用其他法律。具體而言,警方可以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之規定,追究那些構成煽動意圖罪的人士。此罪與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第23條的煽動顛覆國家罪不同,因為此罪涉及範圍更廣,包括「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和「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警方可以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之規定將那些激進反政府組織按「有組織罪行」處理,由「O記」專門跟進處理。港府不僅要規管好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協會或社團組織,而且要依據《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清理類似「香港民族黨」的社團或組織。
徹查香港社團或組織
《社團條例》第8條列明:如果(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d7骰蚶^續運'd7鳎蔷S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d7骰蚶^續運'd7鳌D壳跋愀凵嫦舆`反第8條規定的社團或組織不少,港府應當積極調查並採取措施。例如,民陣在修例風波中多次組織大型遊行集會,每次均伴隨暴力犯罪發生。港府理應按第8條調查民陣在其中的作用。支聯會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綱領之一,不僅煽動,而且涉嫌以實際行動推動這一綱領,如參與美國國會的聽證會,為美國國會通過制裁香港提供「子彈」。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不僅參與民陣涉嫌支持暴力,而且涉嫌煽動教徒和其他民眾仇恨政府。這些社團或組織既可能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8條的規定,也可能涉嫌違反其他刑事法律,甚至國安法,港府應當分別情況處理之。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爲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編輯:嚴駿
來源: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