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毫無疑問,設立國家憲法日的目的,不僅是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的誕生,更重要的是為了增強全體國民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同時,加強憲法實施,也是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了正確把握“一國兩制”的精髓,樹立國家意識和共同責任感,香港特區政府首次於2017年12月4日舉辦國家憲法日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延續至今。當然,特區政府僅是在國家憲法日舉辦宣傳教育活動是不足夠的,應當及時將憲法宣傳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及時納入公職人員培訓教育中。
憲法為一國根本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區制度的基本法律。雖然基本法在香港特區也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但對基本法的正確解讀離不開對憲法的正確理解。之所以說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這是由憲法與基本法兩者之間的特殊關係所決定的。
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14款規定由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相應的,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特區的建立和有關制度的設置,取決於憲法的特別規定和全國人大的具體立法(如制定基本法等)。在單一制的中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必然要在全國範圍(包括香港)內實施。
只不過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憲法又特別允許有關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等)不在香港施行,這就是憲法第31條的精髓所在。換句話說,“兩制”(主要指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據憲法所特許的,是屬於社會主義中國包容資本主義的香港地區。如果憲法不適用於香港,那“兩制”就失去了憲制基礎。
誠如有作者指出:“香港基本法的憲制性地位是由憲法第31條明確賦予的,也是由其提供憲法層面之保障的,所以構成香港特區憲制基礎的法律就必然是同時包括憲法和基本法,兩者在這一意義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憲法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在整體上對香港是有效的,這種有效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憲法的部分條文當然要在香港實施。這方面的條文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憲法對有關行使主權的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如憲法關於國家權力機關、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委的規定。(2)憲法關於為行使國家主權而賦予國家機關相應職權的規定。如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進入緊急狀態。(3)憲法規定國家主權象徵的法律,如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的規定。
第二,憲法中關於不適用於香港的關於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在香港繼續有效,香港居民或組織不得利用香港這個地方破壞在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尚未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情況下,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需對教師進行專門培訓
香港爆發“修例風波”後,令大家反思憲法、基本法和國家安全的教育缺失,也算是“壞事變好事”。特區政府決定在每年的國家憲法日和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加強憲法、基本法、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以提高香港市民的守法意識和國家安全觀念。特區政府也決定根據通識教育科課程宗旨和目標,精簡課程內容,鞏固知識基礎,優化教材和考試安排,並冠以新的科目名稱。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新課程中加入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等教育內容。這些舉措當然十分必要,可以說是對香港過去教育制度的根本性改革。
但這顯然是不足夠的。一方面,這些課需要具有相關法律知識的老師講授,因此,有關教師接受專門的培訓是極為重要的。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教材制定和試題設計的監督,防止再出現過去那些很有問題的教材或試題。
當然,更為重要的是加強全體公職人員的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觀念。香港的治理和發展離不開全體公職人員的同心同德和共同努力,應該建立以“愛國者”為主的公職人員隊伍。因此,公職人員不僅要有正確的“一國兩制”觀念,也必須要有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觀念。尤其是司法機關更需要樹立正確的憲法觀,才不會時時出現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的判決,才會在國家安全和人權保護之間作出妥當的平衡。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爲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
編輯:嚴駿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