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一如大家估計,許智峯終於「着草」了。其實在最近一次上庭時,控方以因為許智峯已不再是立法會議員(許在11月12日已辭任),故反對許有權離開香港。然而高勁修法官卻以許仍然是區議員為由,批准許智峯繼續有權外訪。這再一次反映了香港的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筆者曾出任區議員逾7年,其實區議員又哪有什麼外訪公務?這從政府給今屆區議員的薪津安排便可以看出,政府只為每位議員每屆任期預留了10000港元外訪費用,真的只是意思意思一下。然而法官卻把區議員當作會廣受外國政府重視的公職,故批准許智峯有權以「公務外訪」名義離開香港。這不是不諳港情又是甚麼?
法官們在審理司法覆核案件時,最喜歡引用基本法,動輒便判特區政府的措施或引用緊急法違憲(即違反基本法),但很奇怪今次批准許智峯以區議員身份外訪,卻沒有援引基本法。
基本法第五節名叫區域組織,只有第九十七條和九十八條。第九十七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這條寫明區域組織是「非政權性的」,是就地區事務接受特區政府「諮詢」的。這清楚說明區議會及其議員是沒有實權的。那問題來了,你香港法官不看這一條,但外國政府會看。他們一看,便知道不用花時間去接待一個「非政權的諮詢組織」成員,除非這些外國政府別有所圖,或這些區議員有另一個身分例如份屬政權組織的立法會議員身分。可惜,當日控方未能據理力爭,而高勁修法官也沒有援引上述基本法條款。
更今人髮指的是,有傳媒報道,相關的丹麥國會議員竟在近日承認所謂邀請許出席氣候變化會議,其實是子虛烏有,只是想讓許能早日離開香港。這再一次證實外國勢力如何插手香港事務,甚至用上瞞騙香港法庭的手段。不知大律師公會會否出聲明譴責這名丹麥議員,說他「藐視香港法庭」呢?
許智峯今次潛逃其實是拖累了不少人。首先是累及他的黨友。黨主席胡志偉在許宣布潛逃前數小時,還對記者說「許智峯會回來的」,怎知數小時後許便打了胡的臉。筆者這個說法其實是對胡志偉傷害最少的。倘若胡是知情而為許打掩護,第一是誠信全無,欺騙記者和公眾。第二是:協助許潛逃,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熟悉民主黨分工的人更會知道,環境事務發言人是胡志偉,副發言人是尹兆堅和鄺俊宇,怎樣算也算不上許智峯;真有這樣的會議也應由胡、尹或鄺出席。在民主黨內越俎代庖是很犯忌的;故筆者有理由相信在本周初許對港媒說是到丹麥參加氣候會議時,民主黨內應已知道這只是許出走的借口。許的黨友林卓廷則出貼說「去留肝膽兩崑崙」,國安警察應要求林協助調查,看他或民主黨內其他人士是否早便知道許有潛逃的計劃。
第二個累及是許的父母和妻兒,他們要在一個完全陌生環境從新開始。由語言、文化以至疫情期間是否能在公眾場合戴口𦋐(西方人對在公共場合戴口𦋐,尤其華人,十分敏感),都可能很不適應。
筆者希望許的潛逃鬧劇是最後一宗。倘若再有法官不理會實際,不聆聽社會聲音,筆者相信司法大整頓和改革將會很快出現。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編輯:潘麗麗
作者為前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公關顧問
來源: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