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鵬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距今已有38年歷史。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憲法是國家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憲法與香港的深刻淵源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得以設立、香港基本法得以制定、香港之所以能夠享有高度自治權,其根本依據正是憲法。維護憲法就是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就是維護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制度根基。
憲法是「一國兩制」實踐以及特別行政區及其制度的根源,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水之源」、「木之根」。在1982年制訂現行憲法時,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問題已經提上國家的議事日程。有鑒於此,憲法第31條專門作出了「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憲法第62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為國家在香港回歸祖國時設立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別行政區提供了直接的憲法依據。因此有人形象地說,憲法第31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准生證」。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這就意味著,憲法是特區制度的法律淵源,憲法和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基本法是憲法的「下位法」。眾所周知,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中央授權的實現方式,就是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香港特區並制定香港基本法。而這一實現方式本身,正是源於憲法和憲法所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源於憲法第62條第14款(「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明確規定。正是根據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才得以成立。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提供了堅實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
尊崇憲法應成主流價值
法治是香港成功和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香港人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對當前的香港來說,「尊崇憲法、維護憲法」不僅是堅守和弘揚法治精神的題中應有之義,而且別具現實意義。隨著「一國兩制」實踐不斷發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理應成為香港社會的主流價值。
長期以來,香港有些人否定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攻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惜挑戰法律底線,乃至墮入無法無天的境地。從2014年非法「佔中」到去年「修例風波」,從教唆「公民抗命」到鼓吹「港獨」,以多人違法製造亂局,以犧牲他人達到一己政治目的,法治精神蕩然無存。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香港社會終於迎來由亂向治的重大轉捩點。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制定這部法律,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
在香港社會高揚「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旗幟,一方面要有大視野、大思維、大格局。憲法規定了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每一位香港市民都應樹立家國情懷、全域眼光,真正明白沒有共產黨何來「一國兩制」、何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何來香港的繁榮穩定?倘若能從大視野分析問題,就不難看透一個事實: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否定、破壞國家主體實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否定和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都是錯誤的、有害的,從根本上違反憲法精神,無異於動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無異於反對「一國兩制」、破壞香港長治久安,無異於損害750萬香港同胞的共同福祉和美好明天。
另一方面,要腳踏實地、身體力行。每一位香港市民都要傳承、發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賦予沉默者的精神、力量和勇氣,敢於向黑暴、「攬炒」說不,爭當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法治體系的維護者和捍衛者。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適時因應社會呼籲,啟動司法改革,堅決依法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嚴懲暴力犯罪,推動法治重光。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編輯:潘麗麗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