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曉林
2020年6月30日晚上11點是令人難忘的一刻,香港國安法具體條文公佈了。香港市民奔走相告,一夜不眠。7月1日,“慶香港回歸、賀國安立法”彩旗在全港大街小巷四處飄揚,市民喜悅之情溢於言表。
香港市民為什麼會如此期盼香港國安法落地呢?
因為,香港市民盼望已久的23條立法已經被擱置了23年,香港成為全世界唯一一個沒有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地方已經太久了。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汙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損毀公共設施和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幹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廣大市民強烈的願望就是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活動和行為。
香港國安法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香港市民將其比喻為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和“定海神針”。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一般市民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背景,難以理解條文內容。為了讓廣大市民更好理解香港國安法,宣傳國安法,避免被誤導,筆者在認真學習了66個條文後,總結歸納出“一二三四”,並從四個維度對香港國安法進行解讀。
一、一個要求
先有法義,再有法條。要深入瞭解法律條文出臺的背景和前因後果,首先要明確一個要求——中央對特區政府應執行23條立法的憲制要求。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規定就是通常所說的23條立法,它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但自2003年23條立法受挫以來,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汙名化、妖魔化。反對派刻意將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市民權利自由相對立,23條立法被長期“擱置”。由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風險和漏洞日益凸顯。典型事件就是2014年非法“占中”以及2019年的“修例風波”。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從幕後到公然走上前臺干預香港事務,“台獨”與“港獨”勢力勾連合流也動作不斷。他們與香港本土的反中亂港勢力沆瀣一氣,利用香港明顯的法律漏洞和執行機制缺失,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面對香港這種在國家安全領域幾乎“不設防”的狀態,中央和絕大多數香港市民都認識到,必須秉持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堵漏洞,補短板。香港智庫紫荊研究院委託獨立民調機構作出的調查顯示,有六成多香港市民認同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過半數市民對國家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法律表示理解。這充分說明,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心聲。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同胞才能安寧,全國人民才能安心。
二、兩個步驟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結合多年來國家在特別行政區制度構建和發展方面的實踐,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多種可用方式,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央人民政府發出指令等。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在對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和研判的基礎上,經認真研究並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了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第一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就該決定草案的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關鍵時刻理所當然應唱主角。這是因為:第一,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責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權力,這是基本的國家主權理論和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主權的代表。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執行,不僅是對國家負責,也是對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負責,具有無可置疑的正當性、合法性;第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更好體現從憲法和基本法出發的法治思維。
由此可見,第一步,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一攬子法律和政治系統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香港實際情況,會同有關方面不斷制定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並加強專門機構、執行機制和執法力量建設,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落地、落實。第二步,特區政府還要對23條自行立法。 所以,李柱銘、胡志偉等反對派頭號人物,聲稱此次中央立法是“大石壓死蟹” ,應該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其實就是妖言惑眾,接下來特區政府還要自行立法。
三、三種關係
正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必須厘清三種關係,即打擊極少數與保護大多數的關係、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市民合法權利的關係,以及修補國安漏洞與鞏固“一國兩制”的關係。
首先,要明確的是打擊極少數和保護大多數的關係。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具體而言,有關立法的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定的,懲治的是危害最烈、影響國家安全最突出的四類行為和活動,針對的是“黑暴”幕後黑手、暴恐分子、“港獨”組織、激進本土分離勢力等,與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無關。
在香港去年發生的“修例風波”中,人們已經看到,極少數害群之馬組織從事暴力恐怖活動,明目張膽鼓吹“港獨”“自決”等分裂國家的言論,甚至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他們公然勾結外部勢力,公開宣稱要將香港變為國際制衡中國的棋子,甚至喊出“為美國而戰”的口號。其漢奸嘴臉、奴才媚態,令人不齒。
在香港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就是要震懾這些極少數無恥之徒,讓他們為自己分裂國家的行為付出代價。試想,在這些極少數人之外,真正熱愛香港的人有誰會同外部勢力勾連密謀“禍港大計”?忙於生計的市民有誰會天天鼓動“黑暴”“攬炒”?中央已經說明,涉港國家安全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當然不用擔憂觸犯國安法,而且,有了國安法的保障,廣大港人的生存環境將變得更加安全。
其次,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市民合法權利之間並不存在矛盾,所有相關的立法、執法和司法行為,都會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式,不會侵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和精神。
在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香港國安立法相關決定前後,反中亂港分子瘋狂炮製謠言,諸如“‘一國兩制’已死”“中央駐港國家安全機構可在香港隨意抓人”等。這種煽惑人心、製造恐懼的輿論騙術,在“修例風波”中屢見不鮮。但是,謊言終歸是謊言。縱觀香港回歸23年的歷程就能發現,中央和特區政府從未對廣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及行使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等進行過干涉和阻撓。回望“修例風波”,人們還清楚地記得,那位被燒傷的李老伯,僅僅因為發表了與“黑暴”分子不同的觀點就遭對方毒手。到底是誰在侵犯港人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不是昭然若揭嗎?
言論自由也好,遊行集會也罷,只有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香港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後,除了極少數與國家“死磕”的人心有恐懼外,對於廣大市民來說,香港國安法落地後,將更多地對他們進行保護——市民有了不被“黑暴”滋擾安寧生活的自由;有了可以發表不同政見而不被“私了”的自由;有了保持不同信念而店鋪不被“裝修”的自由。港人不用再擔心孩子們被“洗腦”,不用為他們一時衝動留下犯罪案底、毀掉前程而痛心疾首。
第三,處理好修補國家安全性漏洞與鞏固“一國兩制”的關係,關乎香港的未來。回顧歷史,回歸初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僅是“一國兩制”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一國兩制”的核心要義。
然而,反中亂港分子為了一己之私,不惜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出賣國家和香港利益,置廣大港人福祉於不顧。他們為了奪取香港管治權,搞“港獨”、掀“黑暴”,心甘情願充當外部勢力牽制和遏制中國發展的棋子。香港國安法落地後,可修補國家安全的漏洞和風險口,為香港撥亂反正、重回正軌提供契機,為“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奠定更堅實的基礎。正如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所言:有了香港國安法,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有了穩定環境,就有了解決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的希望;結束社會動盪,市場信心增強,就有了各行各業更好發展的希望。國安法對增強國際投資者信心有益無害。在國安立法消息傳出後,滙豐、渣打、怡和等在港外資集團紛紛表態,認為該項立法從長遠而言能夠為香港帶來穩定,而穩定是一切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他們對於國安法保障下的“一國兩制”的信心,正是對二者關係最好的注解。
四、四個最大程度
香港國安法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原則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兼顧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制度、兩種司法體系差異,體現了四個特點:
一是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香港國安法明確特別行政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別行政區承擔,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別行政區辦理。
二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權。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
三是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香港國安法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四是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主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關。同時,中央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的權力,以織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之網,避免成為“無牙老虎”。
綜上所述,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的守護神和定海針,守護的是國家安全、市民權力、“一國兩制”和香港的未來;確保的是國家安全能得到有效維護、執法機構能切實履職盡責、案件審理專業公正和透明公開。
作者為紫荊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編輯:嚴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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