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赤琰
主權是國家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即人民、土地、政府與主權,前三個要件雖然缺一不可,第四個要件要是缺失的話,便要把國家淪為外國的殖民地!因此國家要有主權方能有完整的權利去管治其土地、人民與成立其政府。然則主權是什麼?是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立法權力,政府代表國家所訂立的憲法,是一國的最高法律,不但土地、人民要受憲法管治,政府也一樣要受憲法管治。
國安事務由中央統籌
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以來,在《基本法》條文下,實行「一國兩制」,原有港英時代的制度保留五十年不變,但給予保留,不等於原有的港制享有「主權」的地位,而是由國家憲法第31條賦予的權力,並由《基本法》加以規定所有細則,並明寫着 「五十年不變」,其間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管治的局面,國家可以隨時由中央政府直接收回管制權。由此可見, 「一國兩制」已明確制定香港特區只有治權,沒有主權。即使是治權也不包括屬於國家行為事物的權力,例如第19條所規定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特區司法機關無管轄權,除非由特區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證明書。
由第19 條可看到任何有威脅國家安全的事務,尤其外國干預香港內政,分裂國家主權的動亂,或其他有組織的顛覆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行動等,特區政府只能在中央特別予個別事件授權下,才有權管轄,否則便會由中央直接介入管轄。正如2020 年6月30 日由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列為《基本法》附件三成為特區法令的一部分,當然特區的司法機關也在中央政府授權下,必須忠誠執行這部「國安法令」。
黎智英獲保釋引发社會質疑
可是在審訊黎智英一案,卻出現即使是代表中央的國安機構指定主審法官審理黎案,卻出現前後不同判決的情況,前面承審法庭拒絕黎保釋候審,後面承審法庭卻准予保釋。這一判決,不但讓眾多市民嘩然,也立即迫使律政司提出上訴。像警察捉人法官放人,而且是判為無罪放人,或准予保釋後棄保逃亡國外尋求庇護的案例愈來愈多,因此各界紛紛要求司法改革,黎一案棄保逃亡的可能性極高,而且又是美國頻密聯繫的反中亂港頭目,只要美國派出掛有「領事車牌」的車伺機到其寓所接載去美總領館,外交領事館與其車輛都是享有其國家流動主權的財物,駐在地政府無權上車抓人或進領事館抓人。中美外交一旦因黎的逃亡而引爆新一輪的緊張交涉,對港不利,顯而易見,但判予保釋的法官視而不見。像這種有違國家利益的特區司法問題,觸發港人高調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真正的問題出在主權恢復後,外籍法官仍留任不變,而且是留在最高的法官層次,高院與終院也在他們把持中,由於他們在高位把關,其他低位的港人法官也都在他們高調監視下,聽由他們的指示辦事。這種殖民地的遺害並非香港的特例,早在全世界殖民地脫離英國獨立後,無一不果斷終止外籍法官留任,靠近香港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獨立的首要工作,便是終止英國等外籍法官,因為他們早預見到英籍等外籍法官效忠的是他們的國家,不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
根據《基本法》第81 條規定: 「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發生變化外,予以保留。」但這條文雖寫明保留「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但保留體制不等於也要保留原有的外籍法官不變,因為體制是一回事,人事又是另一回事,主權恢復後,為什麼司法人員留住不變,就主權的定義來論,收回主權,不收回司法權,尤其是司法的人事權卻留在英國等普通法的外籍法官手中。這一來,原以為留在原有「體制」可以體現「一國兩制」,想不到的是留任外籍法官卻因此耽誤了國家主權,二十三年實踐「一國兩制」所體驗的教訓,是給外籍法官任意用司法去架空國家主權。如果要依循現有《基本法》,將外籍法官終止聘用,不會有困難。何況《基本法》第104 條說明的宣誓條文,已說明所有官員要宣誓擁護《基本法》與效忠特區,外籍法官來自英國等外國,他們已宣誓在前要效忠他們的國家,單是這一點便與第104 條的要求有衝突。由這條去終止他們的職務,合情、合理、合法。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來源:香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