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不是指司法機關的獨立,而是指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時不受任何干涉,並對個案作出最公平公正的裁判。事實上,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理應接受社會監督和兼顧社會感受。司法制度是時候改革了。期望特區司法機關能夠主動地把法律普及惠民,審慎地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授權;不要長期以精英自居,儘量減少使用艱澀難懂的語言和浮誇的體制。如能這樣,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認同。
文|香港 譚耀宗
香港終審法院(圖: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司法獨立是指獨立的審判權
香港基本法第二條規定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英譯本是: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基本法在第十九條再次重申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關於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規定的司法機關,我一直堅持各級法院只是:“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基本法第八十條,英譯本是:exercising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Region);以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英譯本是:The courts of the HKSAR shall 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freefrom any interference)。我認為司法獨立不是指司法機關的獨立,而是指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時不受任何干涉,並對個案作出最公平公正的裁判。事實上,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理應接受社會監督和兼顧社會感受。然而,某些人總是把基本法規定的“獨立的司法權”、“審判權”或“獨立進行審判”曲解為是一個完全不受任何約束、任何規管、任何監督的“司法獨立王國”,我對此是感到非常遺憾的。
各位可以留意,基本法在上述各條中分別使用了“司法權”、“審判權”以及“進行審判”等三個不同的用詞或用語,而基本法英譯本則全部統一為“judicial power”一個詞;明顯地,基本法英譯本把 “司法權”和“審判權”都統稱為“judicialpower”了。因此,當外國人閱讀基本法前文後理的時候便容易跌入西方“三權分立”的思想,以及得出司法獨立是一個“獨立王國”的謬誤。早在1987年,鄧小平先生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已經明確指出香港是不會搞“三權分立”的,這是正確理解基本法時需要高度重視的立法原意。
司法獨立需要兼顧社會認同
資深大律師梁定邦先生早前強調司法獨立需要“社會支持和社會認同”;法官履行司法責任不能够“不食人間烟火”,審理案件應當“明了社會的客觀環境”,時刻不忘要作出够貼地的判斷。法官個人更加應當有高水準的操守,要做到“慎言篤行”,始終需要注意到自己言行所可能帶來的“社會效果和社會效應”。
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資深大律師烈顯倫先生提出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時,一針見血地指出本地法院在適用普通法時往往“盲目固守一些難以理解、生搬硬套的道德概念和法律技術”;各個級別的法官甚至經常只是圍繞著“海外判例不停打轉”。法院這樣行使基本法授予的審判權究竟是否符合社會大眾的期望呢?烈先生對此給出了一個否定的答案,他還以“中世紀歐洲農民面對著拉丁語的祈禱詞”來比喻說明社會大眾長期對於“這套充滿假髮長袍、鞠躬作揖等繁文縟節的浮誇體制”敬而遠之的現實情況。
司法人員是否意識到長此下去法治在市民心目中的信心必然會受到不可挽回的侵蝕呢?梁先生認為法律的本質始終要經過“社會鍛煉和歷史鍛煉”。誠然,社會參與和社會批評並不會影響到司法獨立;反而,司法機關開誠布公,自覺地爭取社會各界廣泛的支持和認同,以及主動消除現有體制內長期以來的神秘感,這樣才能使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屹立不倒。
司法制度要有社會參與元素
近些日子以來,坊間有很多關於需要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量刑委員會,以及改革司法人員任命程式等有意義的討論。不少有識之士已經多次指出司法改革理應與時俱進;司法制度在回歸後的發展必須遵從“一國兩制”憲政原則;司法機關在行使基本法授權時應當尊重國家憲法、中央權力以及尊重特區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權力,儘量避免以案例隨意製造新的法律,以及不要過度膨脹權力及自身角色等。
最後,我希望提出司法改革需要更大程度地包含社會參與元素作為一個補充觀點。社會參與元素在各地區的司法改革討論中都已經引起了一定重視,各地區遇到的問題與香港不無雷同,例如台灣地區有論者在抱怨大眾不再信任司法制度時甚至提到“離譜的判決、恐龍的法官”做比喻。幸運地,中央、特區政府以及香港社會都已經清晰注意到問題之所在,因此,司法制度是時候改革了。我期望特區司法機關能夠主動地把法律普及惠民,審慎地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授權;不要長期以精英自居,儘量減少使用艱澀難懂的語言和浮誇的體制。如能這樣,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認同。
(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1年1月號
編輯:哈元源
校對:李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