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志隆
2020年除夕前後的香港,除了抗疫,國安法再度成為新聞焦點。終審法院就在除夕當天接納律政司上訴,黎智英須即時還押。支持與反對聲音俱有,國安法是否應用得當成為新年話題。一個月前怒轟國安法是「強逼愛國」的梁家傑,3日向傳媒坦言公民黨在國安法下「與其送頭,不如低調」, 也頗耐人尋味。這兩件事讓筆者看到港區國安法面臨一個迫切的需求:普及法律教育已經刻不容緩。
國家安全關係到香港社會的穩定發展,但如何在「一國兩制」的客觀政治環境中保障國家安全,同時平衡香港現有的各項自由,法律界乃至社會大眾應該對國安法的內容與執行有所共識。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到底應否獲得保釋,不僅高等法院與終審法院有不同意見,民間更是意見分歧。但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高院法官李運騰早前允許黎智英有條件保釋外出,律政司表明反對,認為李法官沒有準確理解第四十二條的立法意義,也無法確保有關保釋條件下,黎智英不會棄保潛逃。事實上,從羅冠聰、許智峯到曾志健,不少背負國安官司的大小頭目都陸續趁保釋外出時潛逃,李法官又如何確保黎智英沒有外逃風險?而總裁判官蘇惠德曾就以黎智英有很大的潛逃風險,以及有可能在保釋期間再犯為由,拒絕其保釋申請。
這場保釋與否的爭議,更引來央媒表態,談及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絕大部分案件由本港法庭審理,但在少數特殊情況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法庭無力處理等,國安公署可根據第五十五條直接行使管轄權。不過,到底何為「本地法庭無力處理」,可能尚待進一步釐清。由此可見,香港司法界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具體衡量標準等細節尚待經驗累積,個別法官對立法原意認識不深,對條文錯誤理解,也許難以避免,但強化司法界對國安法的學習與了解,似乎也刻不容緩。
而港區國安法能否在香港順利發揮保衛國家安全,尊重「一國兩制」的效果,除了司法界要「熟書」,對香港市民的普法教育也不可忽視。否則當有人因應個人需要來「解讀」法律,比如張達明近日表示:「審理黎智英案件時應將有否外籍法官列為指標之一」,很可能影響社會輿論認知,若社會對國安法律缺乏客觀認識,共識從何談起?因此政府應看到國安法的普法教育已經十分迫切。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就是敢言副主席
編輯:潘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