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今天有網民向我查詢“他只在涉嫌違反國安法的35+活動中投票,是否已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此,我分享個人看法:
1. 涉案“35+”本質及真正目的是奪取政權十步曲,已超越憲法和法律容許的合法目的及範圍。據戴耀廷於報章上的公開資料,“35+”目標指向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進而令社會停擺,西方對中共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因此,“35+”旨在奪取香港管治權,甚至指向國家執政黨、憲政秩序及國家政治體制,實質是顏色革命,涉嫌通過違憲違法方式危害“一國兩制”,奪取中央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危害國家政權、主權及安全,故有關人士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2.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是守護國家安全底線的做法,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我個人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不會針對純粹參加了“35+”投票的一般市民。該第22條針對的對象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頭目。
3.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凌駕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第42條所訂明的保釋條件考慮要求,明顯與香港本地法律不同,保釋條件不同、門檻更高,原則上是“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條的立法目的亦是補國安案件在港保釋的漏洞。換言之,香港本地刑事法律的保釋條件要求不適用於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如有人認為國安案保釋條件要求需跟從香港本地法律,這是錯誤的。 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是極之嚴重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非一般嫌疑犯或被告人,常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潛逃海外機會及風險亦非常高,棄保潛逃情況現亦時有發生。固此,違反香港國安法涉嫌人或被告人不被批准保釋是合理的,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