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 I 英國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香港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調解督導委員會委員
《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奠定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2020年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從基本法的高度,審視香港回歸祖國23年來,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保障下香港法律服務業得以蓬勃發展,以及法律服務市場所擁有的廣闊天地,對於每一個香港的法律執業者來說,都是應該且必要的。
基本法為香港帶來的優勢及對普通法制度的要求
眾所周知,根據「一國兩制」原則,香港特區(以普通法輔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是有別於中國內地的。對於1997年之後的香港來說,談論「法治」的前提離不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正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並通過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才得以保留普通法制度,回歸前的原有法律制度的體制及精神,即普通法、衡平法、各條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繼續正常運作和發揮功效。由此可知,基本法是香港普通法制度順利實施的重大前提和重要保障,二者關係密切、不可割裂、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不斷保持、提升及充分發揮這種不可替代的優勢,才是從最根本上保障香港法制和法治的最有效辦法,才能讓香港法制在「兩制」下有更大迴旋餘地,香港法治精神也得到更大彰顯。
中國內地在改革開放之後經歷很大的變化,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濟差異已經漸漸收窄,兩者之間差異較大的主要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當前,內地與港澳特區正攜手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決定了大灣區建設過程中互涉法律糾紛不可避免。為了調和現實問題或矛盾,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司法體系,香港與內地就民商事不同範疇已經簽訂了八項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涵蓋了婚姻家事、司法文書送達、委託取證、仲裁保全、協議管轄案件判決互認、仲裁裁決以及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基本可以實現民商事領域司法互助安排的全面覆蓋。這些互助安排能夠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讓香港保持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地位。在基本法大前提下出台的一系列司法互助安排,不僅解決了兩地司法差異所導致的現實問題,同時也對香港普通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進香港普通法的發展與時俱進、因地制宜。
司法互助對香港法律的影響和益處
2019年9月7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深圳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簽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就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
司法互助能夠為兩地司法體系完善提供助力,促進大灣區法律交流合作,為依法治國貢獻力量。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深化改革的攻堅期和深水區,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做到改革不停頓、開放不止步。對於香港而言,更要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在國際競爭中提升競爭力。而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下的各項司法互助安排能夠為香港發展保駕護航、添磚加瓦。正是有了基本法的保障,司法互助才得以實現,並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司法體系。這也是中央考慮到香港現實情況而作出的特別安排,是對兩地現實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有利於兩地法律界加緊合作,互相交流,讓香港更好發揮在「一國兩制」下的優勢,互惠互利,為兩地的發展、為國家依法治國貢獻力量,同時加速香港所處的大灣區未來發展。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判決安排》)。這意味著,內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決,可依照該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判決安排》目前尚待香港經過正式立法程式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生效司法解釋,但是可以想見該安排將會是司法互助過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安排。《判決安排》標誌著香港進一步鞏固其在「一帶一路」上作為爭議解決首選的地位,從而領先於其他無法通過特殊安排在中國內地執行法院判決的司法管轄區。近年來,在香港解決「一帶一路」爭議方面的資源一直在增加,《判決安排》對香港而言更是如虎添翼。相信《判決安排》會同內地與香港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例如《婚姻安排》、《選擇法院安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等)一起,不斷完善兩地司法體系。
《判決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要舉措,標誌著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進一步健全。該安排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基本實現全覆蓋、意義重大的一項,同時又是兩地同胞繼續向著更高、更遠目標邁進的新起點。該安排相對於國際公約和兩地給予外國司法轄區的協助均有很大突破,為保障兩地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及優化的司法指引,為兩地進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兩地司法協助工作將進入新階段。
《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和《保全安排》對香港調解仲裁的影響和益處
眾所周知,《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使得國際仲裁裁決在全世界範圍得到承認與執行。中國在1987年正式加入《紐約公約》,並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香港。但是,由於《紐約公約》無法適用於「一國兩制」原則下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為解決這一問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原《安排》)也就應運而生。
在此後20年多的時間裡,原《安排》總體執行情況很好,成為具有中國因素的國際合同當事方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重要基石。2020年11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對原《安排》進行修改完善,無疑將更大程度提升香港仲裁在國際社會的認受度,並翻開內地與香港對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的新篇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除海事案件外,內地不能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也就是說,僅是香港法院為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提供保全協助,而內地法院並未對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提供對等協助。這就導致香港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在內地申請保全缺乏法律依據,有些被執行人在內地執行程序啟動之前就轉移了資產。而《保全安排》的生效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單向模式,大幅提高香港仲裁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該安排將促使更多人選擇香港仲裁。
保全和執行一直是當事人在兩地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中的兩個關鍵考慮因素。可以看出,仲裁保全安排的實施,徹底打通了這兩個階段,使仲裁互助措施幾乎覆蓋整個仲裁程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中所述:「開展仲裁保全協助,有利於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的完善來保障終局性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有利於更加充分地發揮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也有利於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更大支持」。
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文件的司法管轄區,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支持。《保全安排》的出台,加上此次《補充安排》的簽訂,開闢了香港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的完整途徑。此舉既是在「一國」之內給香港提供比其他國家和地區更加緊密的協助,更是釋放出支持仲裁的積極信號。
《保全安排》第二條清楚列出判斷成為合資格仲裁機構的可行準則。該做法有助吸引具國際聲譽的仲裁機構來港設立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具體而言,由於只有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仲裁可以利用《保全安排》,仲裁業界及仲裁機構將有更大動力宣傳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及仲裁管理地。《保全安排》不但有利香港和國際社會,同時亦通過提供利便可行的尋求公義的途徑及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為其他社群提供一個在友好環境下推廣仲裁的先例。這些都有利法治。長遠而言,香港的固有優勢以及香港爭議解決服務受惠於「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保全安排》等始創性的措施所帶來的機遇,將有助香港的國際仲裁等爭議解決服務持續發展。
據2020年8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發布的統計情況,自《保全安排》生效以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處理了25起向中國內地法院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其中有24項財產保全申請,1項證據保全申請,涉及尋求保全的財產總值為人民幣94億元,約合14億美元。約30%的申請由中國內地當事人提出,70%由中國內地以外司法管轄區當事人提出,50%的申請涉及內地當事人擁有的財產或證據。據統計,相關內地中院做出了17個裁定,均准許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財產總值高達87億元人民幣,約合13億美元。由上述數據可知《保全安排》意義之重大,香港優勢之獨特,各項安排為內地及香港司法程序、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方法和通道,現實上掃清了相關領域的障礙、填補了相關領域存在的空白,同時吸引著境內外當事人選擇在香港仲裁。
香港普通法在基本法精神下應與本港實際相結合
普通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普通法不僅是一些由司法判決推導出來的法律觀點,也是一套獨特的司法方針、方法和見解。法律是與時並進,並切合本地環境所需的。每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會培育出自己的一套法理學。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法理上的差異主要呈現在法律原則的層面。然而,法律原則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各自的社會實況和環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對某些社會價值的司法觀感有所不同。普通法能因時制宜,因當地社會、文化和經濟結構發展出適合的法律體系。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劃一的法律,而是在各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可有不同的演化。相信在現實司法需求的推動下,普通法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基本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基本法的引領下,更好地適應本港情況、與內地司法體系、國際商事仲裁體系進一步接軌。
結 語
在「一帶一路」倡議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大背景下,2016年以來,兩地司法協助安排的商簽工作進入快車道。《判決安排》、《保全安排》和《補充安排》是兩地在這一背景下在司法協助領域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對於目前司法互助和保全安排暫未納入的部分協助事項,如跨境破產協助等,相信兩地將繼續推進協商,並有望在可預見的未來取得實質性進展。儘管《判決安排》尚待在香港經過正式立法程式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生效司法解釋,但是有理由相信它會在不久的將來在兩地得到切實實施,同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一道,開啟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篇章,為兩地司法體系之完善添磚加瓦。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1年1-2月號第4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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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洋 I 英國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香港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調解督導委員會委員
《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奠定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2020年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從基本法的高度,審視香港回歸祖國23年來,在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保障下香港法律服務業得以蓬勃發展,以及法律服務市場所擁有的廣闊天地,對於每一個香港的法律執業者來說,都是應該且必要的。
基本法為香港帶來的優勢及對普通法制度的要求
眾所周知,根據「一國兩制」原則,香港特區(以普通法輔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是有別於中國內地的。對於1997年之後的香港來說,談論「法治」的前提離不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正是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並通過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才得以保留普通法制度,回歸前的原有法律制度的體制及精神,即普通法、衡平法、各條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繼續正常運作和發揮功效。由此可知,基本法是香港普通法制度順利實施的重大前提和重要保障,二者關係密切、不可割裂、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不斷保持、提升及充分發揮這種不可替代的優勢,才是從最根本上保障香港法制和法治的最有效辦法,才能讓香港法制在「兩制」下有更大迴旋餘地,香港法治精神也得到更大彰顯。
中國內地在改革開放之後經歷很大的變化,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濟差異已經漸漸收窄,兩者之間差異較大的主要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當前,內地與港澳特區正攜手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決定了大灣區建設過程中互涉法律糾紛不可避免。為了調和現實問題或矛盾,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司法體系,香港與內地就民商事不同範疇已經簽訂了八項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涵蓋了婚姻家事、司法文書送達、委託取證、仲裁保全、協議管轄案件判決互認、仲裁裁決以及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行,基本可以實現民商事領域司法互助安排的全面覆蓋。這些互助安排能夠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讓香港保持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地位。在基本法大前提下出台的一系列司法互助安排,不僅解決了兩地司法差異所導致的現實問題,同時也對香港普通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進香港普通法的發展與時俱進、因地制宜。
司法互助對香港法律的影響和益處
2019年9月7日,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在深圳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簽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就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
司法互助能夠為兩地司法體系完善提供助力,促進大灣區法律交流合作,為依法治國貢獻力量。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深化改革的攻堅期和深水區,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做到改革不停頓、開放不止步。對於香港而言,更要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在國際競爭中提升競爭力。而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下的各項司法互助安排能夠為香港發展保駕護航、添磚加瓦。正是有了基本法的保障,司法互助才得以實現,並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司法體系。這也是中央考慮到香港現實情況而作出的特別安排,是對兩地現實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有利於兩地法律界加緊合作,互相交流,讓香港更好發揮在「一國兩制」下的優勢,互惠互利,為兩地的發展、為國家依法治國貢獻力量,同時加速香港所處的大灣區未來發展。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判決安排》)。這意味著,內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決,可依照該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請執行。《判決安排》目前尚待香港經過正式立法程式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生效司法解釋,但是可以想見該安排將會是司法互助過程中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大安排。《判決安排》標誌著香港進一步鞏固其在「一帶一路」上作為爭議解決首選的地位,從而領先於其他無法通過特殊安排在中國內地執行法院判決的司法管轄區。近年來,在香港解決「一帶一路」爭議方面的資源一直在增加,《判決安排》對香港而言更是如虎添翼。相信《判決安排》會同內地與香港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例如《婚姻安排》、《選擇法院安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等)一起,不斷完善兩地司法體系。
《判決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要舉措,標誌著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進一步健全。該安排是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基本實現全覆蓋、意義重大的一項,同時又是兩地同胞繼續向著更高、更遠目標邁進的新起點。該安排相對於國際公約和兩地給予外國司法轄區的協助均有很大突破,為保障兩地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及優化的司法指引,為兩地進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兩地司法協助工作將進入新階段。
《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和《保全安排》對香港調解仲裁的影響和益處
眾所周知,《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使得國際仲裁裁決在全世界範圍得到承認與執行。中國在1987年正式加入《紐約公約》,並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香港。但是,由於《紐約公約》無法適用於「一國兩制」原則下內地和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為解決這一問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原《安排》)也就應運而生。
在此後20年多的時間裡,原《安排》總體執行情況很好,成為具有中國因素的國際合同當事方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重要基石。2020年11月27日,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對原《安排》進行修改完善,無疑將更大程度提升香港仲裁在國際社會的認受度,並翻開內地與香港對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的新篇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除海事案件外,內地不能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協助。也就是說,僅是香港法院為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提供保全協助,而內地法院並未對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提供對等協助。這就導致香港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在內地申請保全缺乏法律依據,有些被執行人在內地執行程序啟動之前就轉移了資產。而《保全安排》的生效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單向模式,大幅提高香港仲裁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該安排將促使更多人選擇香港仲裁。
保全和執行一直是當事人在兩地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中的兩個關鍵考慮因素。可以看出,仲裁保全安排的實施,徹底打通了這兩個階段,使仲裁互助措施幾乎覆蓋整個仲裁程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的理解與適用》中所述:「開展仲裁保全協助,有利於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的完善來保障終局性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有利於更加充分地發揮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也有利於為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更大支持」。
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文件的司法管轄區,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支持。《保全安排》的出台,加上此次《補充安排》的簽訂,開闢了香港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的完整途徑。此舉既是在「一國」之內給香港提供比其他國家和地區更加緊密的協助,更是釋放出支持仲裁的積極信號。
《保全安排》第二條清楚列出判斷成為合資格仲裁機構的可行準則。該做法有助吸引具國際聲譽的仲裁機構來港設立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具體而言,由於只有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仲裁可以利用《保全安排》,仲裁業界及仲裁機構將有更大動力宣傳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及仲裁管理地。《保全安排》不但有利香港和國際社會,同時亦通過提供利便可行的尋求公義的途徑及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為其他社群提供一個在友好環境下推廣仲裁的先例。這些都有利法治。長遠而言,香港的固有優勢以及香港爭議解決服務受惠於「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保全安排》等始創性的措施所帶來的機遇,將有助香港的國際仲裁等爭議解決服務持續發展。
據2020年8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發布的統計情況,自《保全安排》生效以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處理了25起向中國內地法院提出的臨時措施申請,其中有24項財產保全申請,1項證據保全申請,涉及尋求保全的財產總值為人民幣94億元,約合14億美元。約30%的申請由中國內地當事人提出,70%由中國內地以外司法管轄區當事人提出,50%的申請涉及內地當事人擁有的財產或證據。據統計,相關內地中院做出了17個裁定,均准許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財產總值高達87億元人民幣,約合13億美元。由上述數據可知《保全安排》意義之重大,香港優勢之獨特,各項安排為內地及香港司法程序、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方法和通道,現實上掃清了相關領域的障礙、填補了相關領域存在的空白,同時吸引著境內外當事人選擇在香港仲裁。
香港普通法在基本法精神下應與本港實際相結合
普通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普通法不僅是一些由司法判決推導出來的法律觀點,也是一套獨特的司法方針、方法和見解。法律是與時並進,並切合本地環境所需的。每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會培育出自己的一套法理學。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法理上的差異主要呈現在法律原則的層面。然而,法律原則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各自的社會實況和環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對某些社會價值的司法觀感有所不同。普通法能因時制宜,因當地社會、文化和經濟結構發展出適合的法律體系。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劃一的法律,而是在各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可有不同的演化。相信在現實司法需求的推動下,普通法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基本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基本法的引領下,更好地適應本港情況、與內地司法體系、國際商事仲裁體系進一步接軌。
結 語
在「一帶一路」倡議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大背景下,2016年以來,兩地司法協助安排的商簽工作進入快車道。《判決安排》、《保全安排》和《補充安排》是兩地在這一背景下在司法協助領域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對於目前司法互助和保全安排暫未納入的部分協助事項,如跨境破產協助等,相信兩地將繼續推進協商,並有望在可預見的未來取得實質性進展。儘管《判決安排》尚待在香港經過正式立法程式轉化為本地立法、在內地轉化為生效司法解釋,但是有理由相信它會在不久的將來在兩地得到切實實施,同其他司法互助安排一道,開啟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新篇章,為兩地司法體系之完善添磚加瓦。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1年1-2月號第42-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