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提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內,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都寫明「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因此,倘若明年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是合符基本法的,英國也沒話可說。
很多人都有個錯覺以為基本法45條寫的是「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但大家宜細看《基本法》第45條第1款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第2款寫的也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不是「行政長官選舉辧法」。這清楚表明「選舉和協商都屬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因此倘若2022年的行政長官是由「協商」產生,絕對符合《基本法》。
梁生提議一出,當然會引起攬炒派的反彈,說甚麼「循序漸『退』」。但大家必須留意,普選行政長官本來是在2017年便可以實現的。只是在2014/15年時因為「非法佔中」綁架了反對派,最終導致按照《基本法》制訂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未能在立法會達致2/3多數通過。因此香港人今天之所以不能享有「一人一票」選特首,責任全在攬炒派。
我們還要注意上述《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說的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再連繫到產生辦法是包括「選舉或協商」,故香港「實際情況」是重要考慮因素。今天的香港和上世紀1980年代制定《基本法》時非常不同,以筆者在1994年作為創黨司庫的民主黨為例,當時是以愛國和承認國家對香港主權為前提的,今天的民主黨卻去積極推動2014年的「非法佔中」和2020年的「35+非法初選」。1980年代港人積極期盼國家成功推行「四個現代化」,但今天卻出現有「支爆後,革命成功,煲底見」的文宣。1990年代香港沒有人會配合美國的「顏色革命」去危害國家安全,而 2019年的香港卻出現「美軍不來我邀請,美軍來了我帶路」的橫額與及法律界立法會議員一年內四度訪美尋求美國制裁我國。見微知著,香港今天的「實際情況」,根本不利於「循序漸進達致普選」。孰以至此,反對派受外部勢力誘導走上邪路蛻變為攬炒派,難辭其咎。
至於說「最終達致普選」和「協商」是否能兼容?答案是肯定的。中央完全有權按「香港實際情況」在2022年實行「協商產生行政長官」,然後「循序漸進」擴大「協商」範圍,並在2047年之前的某一屆行政長官任內「走完政制改革五步曲」,實行普選。
所以有人說採用「協商」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其實是沒有細讀基本法第45 條。再者按基本法的設計,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個決定,香港完全可以合法地「按香港實際情況」在2022年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因為基本法45條(以至附件一)的重點是在「產生」行政長官,不是「選舉」行政長官,而「選舉」和「協商」都屬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前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來源: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