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
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是堅持建設
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的成果
文 | 陳曼琪
一、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實踐,亦是加快完善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的成果,從實際出發,滿足內地與香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必備的司法建設與合作。
二、豐富了基本法內涵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第八條及第九十五條,香港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互相提供協助,自一九九九年構建起“兩地商簽、各自解釋和落實”的區際司法協助模式,體現了求同存異、互相尊重,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依法進行,是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的具體例子。
三、兩地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基本全覆蓋
該報告承載著兩地簽署的八項司法協助安排成果,涵蓋了送達司法文書、執行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委託提取證據、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案件判決、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仲裁保全及執行仲裁判決的補充,體現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發展進程,讓判決“異地”流通,減少當事人兩地重複訴訟需要,節省兩地的司法資源,更有效地處理涉及兩地的訴訟糾紛,為兩地居民的民商事往來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的必然發展和成果。
四、“良法善治,民之所向”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應對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切實需要、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避免兩地重複訴訟、讓當事人便捷地獲得有效的司法濟助,是兩地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跨境法律保障。
五、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該報告涵蓋了內地與香港簽署的三個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及補充安排,成功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機制,保障仲裁裁決得到順利執行,強化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獨特優勢,充分體現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協同發展。
六、推進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發展
隨著國家全面依法治國取得重大進展,國內及涉外法治更加健全,香港法律執業者經考試考核可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兩地司法有更穩更深更廣的合作空間。本人期望兩地司法協助機制進一步涵蓋:(一)公司清盤和個人破產令的互認和執行;(二) 自然人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法定裁定;(三)遺產承辦和繼承;(四)兩地建立司法協助網絡平台;(五)建立跨境訴訟通報及協調機制;(六)建立兩地聯合發布司法協助的典型案例恆常機制;(七) 定期舉辦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機構高峰論壇。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