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林波
1月21日,資深大律師夏博義當選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在其發表的聲明中提出,捍衛法治將是大律師公會來年的工作重點,香港國安法的部分條款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他將帶領大律師公會推動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在該聲明中,存在諸多錯謬之處。本文將結合對香港國安法的規範分析,回答夏博義大律師在聲明中拋出的三個問題:香港國安法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嗎?誰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誰又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律師在實現香港法治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一、香港國安法符合法治三要素
夏主席聲稱要捍衛法治,那麼,應該如何理解「法治」概念呢?夏主席認為,「法治」意味著不僅個人應該遵守法律,當權者也應該遵守法律。這一關於「法治」的理解並沒有提供判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基本標準,需要另尋出處。經簡單檢索,筆者發現香港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提出的關於「法治」概念的觀點是一個簡便的切入口。2011年1月,馬道立以首席法官身份主持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他在致辭時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1)要有尊重個人權利及尊嚴的法律;(2)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捍衛法律;(3)要秉持公正,即要恰當而有效率地秉行公義。他強調以上法治元素並不是他自創的法學理論,而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內容。平心而論,香港國安法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法治的三要素」的,具體來說:
第一,香港國安法強調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顯然,香港國安法並沒有降低香港基本法所確立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標準。法治所體現的價值不僅是人權,還有秩序、公平、正義等,不能用某一個單一價值否定其餘的價值。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就需要對公民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國家安全就是限制人權的一個正當事由。
第二,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審理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管轄範圍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0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處理本法規定的絕大部分犯罪案件,僅在特定情形下由中央管轄有關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在司法獨立方面,雖然香港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但這並不影響司法獨立,指定法官都是已經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程式並獲得任命的法官,指定法官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5條規定,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馬道立法官所指的秉持公正是指「使糾紛能得當及公正地解決」,要有效秉持公正,就要有一個公開、有系統及高效能的機制。香港國安法確立了一套香港特區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執行機制,即專門機構調查(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專門機構檢控(香港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監控部門)、專門法官審理(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這種法律執行機制是對香港特區現有政權機構衝擊最小的方案,是充分尊重香港特區政權架構和司法制度的體現,有利於香港本地有關機構加強配合、協作,公正、高效地處理有關案件。
夏主席在聲明中認為香港國安法的部分條款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是犯下了斷章取義的錯誤。須知,香港國安法六章66條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地看香港國安法,不能單獨拿出某一個條文進行批判,而要從整體上把握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意義。從整體上看,香港國安法體現的特點是:最大限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最大限度保護人權,最大限度兼顧普通法特點。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對香港社會來說可謂是「期盼已久」。香港國安法保護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利益,打擊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干預香港事務的外部勢力。
二、香港法治:誰是破壞者?誰是守護者?
夏主席在聲明所說的「法治」並非泛泛而談,而是有明確指向性的。「捍衛法治」的用語暗示香港的法治受到了損害。那麼,是誰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呢?夏主席認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這種觀點不僅帶有片面性,也罔顧現實。
第一,反修例風波中的黑暴活動參與者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自2019年反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公然侮辱、汙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香港社會進入混亂失序的狀態。正是2019年反修例風波暴露出了香港存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全國人大才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實施半年多以來,香港社會秩序逐漸得以恢復,人心得以穩定,人們再次享有了「免于恐懼的自由」,旨在恢復香港法治秩序的香港國安法,已成為懲治反中亂港等違法犯罪分子的利器。
第二,外部勢力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干預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人究竟是誰呢?2020年12月11日,美國聯邦參議員裡克·斯科特(Rick Scott)致函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要求她釋放黃之鋒、林朗彥、周庭、黎智英等4人。12月11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時任美副總統彭斯、美國務卿蓬佩奧相繼發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釋放黎智英」。近日,香港特區律政司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大衛·佩里(David Perry)出任黎智英非法集結案的主控官,英國前外交大臣瑪律科姆·裡夫金德(Malcolm Rifkind)、現任外交大臣拉布(Dominic Raab)等多位政客紛紛施壓,最終香港律政司不得不改聘本地律師。
第三,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構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香港特區目前實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在香港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中央高度尊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司法獨立,這樣講並不缺乏事實根據,1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馬道立法官在退休前最後一次記者會上指出,任職十年期間,處理案件沒有受到來自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壓力。同時,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中央與香港特區法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協助工作。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以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1月2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該報告指出,自回歸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特區有關方面共簽署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的目標基本達成。
三、律師在實現香港法治中的作用
夏主席指出,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風波造成了香港社會的深度撕裂,關於如何修復社會撕裂他並沒有提出解決方案。筆者認為,為了彌合社會撕裂,香港社會當下最緊迫的、最需要的是尋找共識、建立共識,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早就提出了這個共識的方向,即國家安全的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的空間愈大。香港國安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立法,確立了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在確保基本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下,才能集中精力去解決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實踐中的實施效果如何,要給予一定的時間去檢驗,香港國安法已經在逐步證明它的意義。夏主席在聲明中提出,將帶領大律師公會說服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或限制香港國安法的運作。法治的要義之一,就是嚴格執行法律。香港警隊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才使香港社會恢復了社會秩序。妄言修改香港國安法或限制香港國安法的適用,會削弱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權威,會損害香港社會基本共識的達成,最終損害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
馬道立法官指出,在法治三要素中,秉持公正的參與者包括法官、法律執業人士、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士。這表明,法治的實現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乃至社會大眾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因此,雖然應該重視法律職業人士的作用,但不應片面高估法律執業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等組織的成員)在實現法治中的作用。在實現法治的進程中,不僅需要律師隊伍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更重要的是警察隊伍的嚴格執法、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社會大眾的自覺守法。大律師公會妄言「捍衛法治」,不是患有迫害妄想症,就是片面支持抗爭者立場作怪。須知,律師也負有社會責任,律師群體不能一味地以人權捍衛者自居,偏執地堅持對抗性思維,而是要有一定的合作性思維,同政府一道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生活秩序。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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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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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林波
1月21日,資深大律師夏博義當選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在其發表的聲明中提出,捍衛法治將是大律師公會來年的工作重點,香港國安法的部分條款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他將帶領大律師公會推動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在該聲明中,存在諸多錯謬之處。本文將結合對香港國安法的規範分析,回答夏博義大律師在聲明中拋出的三個問題:香港國安法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嗎?誰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誰又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律師在實現香港法治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一、香港國安法符合法治三要素
夏主席聲稱要捍衛法治,那麼,應該如何理解「法治」概念呢?夏主席認為,「法治」意味著不僅個人應該遵守法律,當權者也應該遵守法律。這一關於「法治」的理解並沒有提供判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基本標準,需要另尋出處。經簡單檢索,筆者發現香港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提出的關於「法治」概念的觀點是一個簡便的切入口。2011年1月,馬道立以首席法官身份主持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他在致辭時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1)要有尊重個人權利及尊嚴的法律;(2)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捍衛法律;(3)要秉持公正,即要恰當而有效率地秉行公義。他強調以上法治元素並不是他自創的法學理論,而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內容。平心而論,香港國安法是符合以上所述的「法治的三要素」的,具體來說:
第一,香港國安法強調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香港國安法第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顯然,香港國安法並沒有降低香港基本法所確立的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標準。法治所體現的價值不僅是人權,還有秩序、公平、正義等,不能用某一個單一價值否定其餘的價值。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就需要對公民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國家安全就是限制人權的一個正當事由。
第二,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審理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管轄範圍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0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處理本法規定的絕大部分犯罪案件,僅在特定情形下由中央管轄有關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在司法獨立方面,雖然香港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但這並不影響司法獨立,指定法官都是已經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程式並獲得任命的法官,指定法官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5條規定,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馬道立法官所指的秉持公正是指「使糾紛能得當及公正地解決」,要有效秉持公正,就要有一個公開、有系統及高效能的機制。香港國安法確立了一套香港特區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執行機制,即專門機構調查(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專門機構檢控(香港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監控部門)、專門法官審理(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這種法律執行機制是對香港特區現有政權機構衝擊最小的方案,是充分尊重香港特區政權架構和司法制度的體現,有利於香港本地有關機構加強配合、協作,公正、高效地處理有關案件。
夏主席在聲明中認為香港國安法的部分條款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是犯下了斷章取義的錯誤。須知,香港國安法六章66條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地看香港國安法,不能單獨拿出某一個條文進行批判,而要從整體上把握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意義。從整體上看,香港國安法體現的特點是:最大限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最大限度保護人權,最大限度兼顧普通法特點。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對香港社會來說可謂是「期盼已久」。香港國安法保護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利益,打擊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干預香港事務的外部勢力。
二、香港法治:誰是破壞者?誰是守護者?
夏主席在聲明所說的「法治」並非泛泛而談,而是有明確指向性的。「捍衛法治」的用語暗示香港的法治受到了損害。那麼,是誰破壞了香港的法治呢?夏主席認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這種觀點不僅帶有片面性,也罔顧現實。
第一,反修例風波中的黑暴活動參與者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自2019年反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公然侮辱、汙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香港社會進入混亂失序的狀態。正是2019年反修例風波暴露出了香港存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全國人大才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實施半年多以來,香港社會秩序逐漸得以恢復,人心得以穩定,人們再次享有了「免于恐懼的自由」,旨在恢復香港法治秩序的香港國安法,已成為懲治反中亂港等違法犯罪分子的利器。
第二,外部勢力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干預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人究竟是誰呢?2020年12月11日,美國聯邦參議員裡克·斯科特(Rick Scott)致函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要求她釋放黃之鋒、林朗彥、周庭、黎智英等4人。12月11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時任美副總統彭斯、美國務卿蓬佩奧相繼發文要求撤控及「立即釋放黎智英」。近日,香港特區律政司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大衛·佩里(David Perry)出任黎智英非法集結案的主控官,英國前外交大臣瑪律科姆·裡夫金德(Malcolm Rifkind)、現任外交大臣拉布(Dominic Raab)等多位政客紛紛施壓,最終香港律政司不得不改聘本地律師。
第三,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構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香港特區目前實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在香港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中央高度尊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司法獨立,這樣講並不缺乏事實根據,1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馬道立法官在退休前最後一次記者會上指出,任職十年期間,處理案件沒有受到來自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壓力。同時,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中央與香港特區法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協助工作。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以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1月22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區民商事司法協助實踐的報告》,該報告指出,自回歸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特區有關方面共簽署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全面覆蓋的目標基本達成。
三、律師在實現香港法治中的作用
夏主席指出,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風波造成了香港社會的深度撕裂,關於如何修復社會撕裂他並沒有提出解決方案。筆者認為,為了彌合社會撕裂,香港社會當下最緊迫的、最需要的是尋找共識、建立共識,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早就提出了這個共識的方向,即國家安全的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的空間愈大。香港國安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立法,確立了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在確保基本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下,才能集中精力去解決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在實踐中的實施效果如何,要給予一定的時間去檢驗,香港國安法已經在逐步證明它的意義。夏主席在聲明中提出,將帶領大律師公會說服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或限制香港國安法的運作。法治的要義之一,就是嚴格執行法律。香港警隊嚴格執行香港國安法,才使香港社會恢復了社會秩序。妄言修改香港國安法或限制香港國安法的適用,會削弱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權威,會損害香港社會基本共識的達成,最終損害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
馬道立法官指出,在法治三要素中,秉持公正的參與者包括法官、法律執業人士、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士。這表明,法治的實現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乃至社會大眾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因此,雖然應該重視法律職業人士的作用,但不應片面高估法律執業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等組織的成員)在實現法治中的作用。在實現法治的進程中,不僅需要律師隊伍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更重要的是警察隊伍的嚴格執法、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社會大眾的自覺守法。大律師公會妄言「捍衛法治」,不是患有迫害妄想症,就是片面支持抗爭者立場作怪。須知,律師也負有社會責任,律師群體不能一味地以人權捍衛者自居,偏執地堅持對抗性思維,而是要有一定的合作性思維,同政府一道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生活秩序。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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