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資深大律師夏博義近日在無競爭下當選為香港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大家本來寄希望大律師公會能夠就此改變過往的負面形象。但是,夏博義在會見傳媒時的一番話,卻令人對大律師公會更加失望。原來,夏博義只不過是延續了戴啟思的思維,意圖繼續將大律師公會變成反對派政黨組織。
夏博義的話中有三點是必須澄清的,第一,他聲稱自己不樂見「政府濫權」「好擔心香港的自由不會繼續」;第二,他聲稱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國安公署有權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有關條文似乎淩駕了《基本法》三十五條;第三,他聲稱會「盡力協商」,希望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協議得以恢復。
夏博義的錯誤觀點
夏博義不樂見「政府濫權」,這倒是沒什麼問題,問題就在於政府有沒有濫權,不容他無中生有;「好擔心香港的自由不會繼續」這句話也很有問題。筆者不禁要問:香港沒有自由了嗎?如果沒有自由,怎麼會容許他如此發表言論?如果他所說的「自由」是那些犯罪分子因為被判罪羈押而失去自由的話,那麼,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他這樣說就是抹黑香港的法治。他應該知道,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也不等於可以縱容「港獨」,過界的自由就是對他人、社會和國家的傷害。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香港國安法既遵循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又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專門以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安公署有權在特殊情況下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並沒有淩駕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這些權益在適用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時並不會得到減損,因為內地的刑事訴訟法也有相同的規定。至於夏博義所說的內地沒有陪審團,那只是做法不同而已,並不等於被告人會受到不公正審理,再說,香港區域法院判刑七年以下刑罰,也是比較嚴重的刑罰,不也是沒有陪審團嗎?至於夏博義提及國安法賦予警方權力審問他人的政治立場等,那是他自己的主觀臆想,因為到目前為止,尚無五十五條的案件發生。再說了,在處理涉國家安全案件中,審視涉案人的政治立場作為犯罪動機考慮因素又有何不可呢?
夏博義希望自己能夠說服政府同意修改部分香港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協議得以恢復。那更是他狂妄自大的表現,將自己淩駕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上。香港國安法已經成為香港社會穩定的基石,對那些試圖反中亂港者起到震懾作用,說明有關條文有效合理,沒有必要修改。至於一些國家中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完全是出於政治目的和雙重標準,為逃犯逍遙法外製造機會,責任不在香港。夏博義試圖用修改國安法換取西方國家繼續履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只能說明他試圖利用外國壓力迫使政府修改國安法,是另一種抹黑國安法的形式。
大律師公會必須改革
長期以來,大律師公會在一些所謂「精英」的把持下,一再發表曲解《基本法》與「一國兩制」、扭曲人大常委會形象的言論或聲明。有作者統計,從當年反對二十三條立法,以及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反對國安法,到攻擊警方的公正執法、傳媒對法庭的監察等,大律師公會必定會出來發表聲明和誤導公眾。難怪有人將大律師公會與「公民黨」相提並論,只因公民黨的幾任主席均是與戴和夏立場相同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大律師公會由這些人把持,發表不實聲明或言論,其實也是騎劫其他大律師的意見,更以「專業團體」形象誤導公眾。試想,大律師公會連國安法都不認同、連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也要質疑,又能如何真正維護香港基本法所確立下來的憲制秩序?可見,香港大律師公會必須改革了,因為香港需要專業、公正、維持香港法治的大律師公會。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
來源:香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