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志鵬

夏博義剛坐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位置不久,早前在會見媒體時,用帶濃重牛津腔的廣東話表示:「我好擔心香港嘅自由唔會繼續。」更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香港國安法權威,叫囂「希望特區政府修改部分(國安法)條文」云云。
如此悖謬至極的論調,居然出自一個法律界專業人士之口,令人始料未及。國安法出臺半年多,香港社會由亂向治,社會各界努力在危機中育生機、於變局中開新局。夏博義卻在此時拋出怪論、誤導公眾,號稱知法而視法治精神、法治原則為無物,完全背離了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充分暴露了個人的狂妄無知,無怪乎激起香港社會各界的普遍憤怒。
人大常委會決定豈容挑戰
夏博義混跡香港法律界多年,豈會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豈會不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全國性法律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是不容置疑的神聖權力?豈會不知世界上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國家安全都屬於中央事權?本來,倘若不是外國勢力長期插手、肆意干涉香港事務,不是少數「港獨」「黑暴」公然鼓吹「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製造「黑色恐怖」使普通市民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不是一連串政治運動和所謂「公民抗命」嚴重威脅「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將香港推至回歸以來最嚴峻局面,中央何須費周章出手立法?有人認為,中央的「雷霆手段」是被逼出來的,雖然出於臆度,卻也不無道理。
眾所周知,香港基本法第23條一直未能完成本地立法工作,原有相關法律長期「休眠」,導致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的法規制度、機構設置存在諸多漏洞,實處於世所罕見、極不正常的「不設防」狀態。正是國家安全「不設防」的狀態,給了外國勢力和顛覆分子可乘之機。
「一國兩制」下,香港長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但其與內地同屬中國主權範圍不容置疑。遍觀全球,一國主權範圍之內,豈容有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化外之地?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成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乃至整個國家加上安全「關防」,是得人心之舉,更是形勢發展的必然結果。
香港國安法的出臺實施為依法處理「黑暴」「港獨」提供了法理依據,特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違法分子有所忌憚,不敢肆意挑釁,香港的社會秩序趨於平復。半年多來,人們深切地感受到,國安法這道「關防」防的是「港獨」「黑暴」、本土恐怖主義活動、反中亂港的外部勢力,保護的是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
實踐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香港國安法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安寧的「守護神」,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不啻為「香港安全的使者」和「國家安全的守門人」。
夏博義「希望特區政府修改部分條文」,尤其荒誕可笑。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出臺,是中央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從國家層面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建設,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依照法制的視角來看,無論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抑或中央人民政府發出指令等,都應視為從國家層面推進制度機制建設的具體方式,都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為國安法的制定提供了憲制依據;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香港國安法當天,還作出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將剛剛通過的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這樣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組織法三類法律規範內容的全國性、綜合性法律,豈是作為「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的特區政府可以修改的?
法律界應向「政治化」說不
夏博義將全國人大常委會視為「威脅」,是在赤裸裸地挑戰基本法所確定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底線。夏博義知法,孰不知法!
夏博義之論雖然荒誕不經,卻絕非偶然,其所由來者漸矣。人們早已注意到,近年來大律師公會在事關「一國兩制」、事關香港特區重大憲制性法律問題上,往往有失公正理性,偏離了理應自覺崇尚和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公平正義,在政治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修例風波」期間,該公會不僅對極端恐怖暴力犯罪視而不見,反而顛倒黑白,將矛頭指向特區政府和香港警方,淪為縱暴煽暴的政治工具。夏博義的言論及其帶領的大律師公會未來動向,值得高度警惕,希望更多有良知、有責任的法律界人士深思「政治化」「攬炒化」的惡果,自覺抵制偏頗立場和「玩火」行為。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