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莊
最近,英國御用大律師大衛.佩里(David Perry)受香港律政司之聘,擔任香港一宗刑事案(「818維園反修例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外判檢控官,他不堪英媒體和政界人士的攻擊而辭任。港府律政司未表態,只宣布已經換了本地外判,按計劃在2月16日開庭。
大衛.佩里善打刑事官司,他曾受聘律政司檢控前行政長官、前政務司長「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等案件。他近辭聘的案件被告人有黎智英、李柱銘等名人,律政司邀請有分量的外判,無可厚非。基本法第94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做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所謂外判,對大律師而言,主要是在高等法院及以上的審判庭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論。香港將律師分流為事務律師和訟務律師,分別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先行評核。大律師公會對外聘英國御用大狀,一般都會認可。對大衛.佩里的申請,大律師公會卻表示反對。是怕黎、李的大律師們辯不過大衛.佩里,還是有其他情節,不得而知。這樣就需要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裁定可否,法官的裁定優於大律師公會的決定。今年1月12日,「大衛.佩里外聘案」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專案認許」。英國是疫區,大衛.佩里可提前來港接受檢疫,這件公案也就了結了,香港關心案件的市民等着看「表演」好了。
律政司聘外判大狀符合基本法
然而,不幾天,半途殺出了個程咬金。先是1月14日《倫敦時報》誣衊大衛.佩里是起訴香港民主運動人士恥辱之源。同日,前英國外相聶偉敬(Macolm Rifkind)胡說,香港的審判顯示中國政府決心摧毀香港的民主運動。聶偉敬還引述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大法官何熙怡女男爵(Lady Hale)說,如果她同意在香港審理該案件,她自問將有嚴重的道德問題。1月17日英國現任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說了很多政治上上綱上線的話,還不屑地稱大衛.佩里「唯利是圖」(mercenary)(也許香港的付費比倫敦高),進行人身攻擊。英國議會要員也站出來批評,一時風狂雨黑,前所未有。多重壓力齊下,大衛.佩里受不了,找個理由推辭了。看來,英國御用大律師來香港出庭,也要看英國的天氣、報紙的評論。英國御用大律師到香港出庭要看英國政要臉色,擔心有麻煩,豈不可悲。香港悲哉!倫敦悲哉!香港捧為圭臬的英國「法治」,如此而已。何時香港也這樣「威水」呢?
英政要干擾港司法運作另有故事
現在一審還未開庭,遑論終審,還輪不到何女男爵發表高見。如她成為終審庭的其中一員,她可以申請迴避,支持、持異議,皆可,沒有什麼需要回答的道德問題。何女男爵辦案,頗為硬朗。但不解的是,為何聶偉敬要引述她的話。即使她退休後被行政長官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似也不必在香港外聘大狀此等小事上發表高見。除非她接受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大法官時,事先得到英國政府的任務,有必要點評香港,表示態度,還讓英國前外相加以引述。也就是說,一宗看來不大的案件,按《公安條例》第17A條量刑不超過5年的案件,英國已經考慮鋪排到終審,其中可真有故事了。
什麼故事呢?在認許大衛.佩里來港當外判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似有預見。他說,《公安條例》下警方權力對遊行集會的限制,在過去案件中沒有得到徹底的處理,有可能上訴到終審法院處理。筆者未作系統檢索,可能這確是未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情況下擅自遊行集會被檢控的第一次,也是回歸以來到香港國安法制訂以前,香港成為世界「集會遊行之都」的重要原因之一。
世界對集會遊行的規管主要有預防制和追懲制。預防制又可分為申報制和許可制。申報制只需在遊行集會前一定時間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過批准;許可制則不但需要在遊行集會前一定時間向有關機關報告,還要經過批准。追懲制是在集會遊行之前不須向有關機關報告,也不須得到許可,就可以舉行。在集會遊行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才由執法機關懲處。
在回歸前,香港《公安條例》採用預防制下的許可制。未經申請批准,不得舉行遊行集會。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履任後,積極謀劃在香港回歸後的「顏色革命」,主要循兩條路徑:一條是政制改革,通過改變選舉制度,使香港「泛民主派」(當時還沒有反對派、非建制派、激進派的稱號)控制立法會,並控制負責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的推舉委員會(第一屆)和選舉委員會(第二屆及以後),使得到英國和「泛民主派」支持的人選成為行政長官。另一條是廢除原《公安條例》預防制下的許可制,改為追懲制。1995年在彭定康政改方案獲得立法局通過後,彭定康就着手修改《公安條例》,不必經過任何申請通報程序,任何人皆可集會遊行。眾所周知,美國是採用追懲制的,事先不必申報,更不必批准,就可以舉行遊行集會,在總統換屆期間發生的騷亂,可證追懲制之弊端。
中央對彭定康的圖謀是警惕的。對香港政制發展,暫且不表。對《公安條例》的修訂,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在附件二明確規定「1995年7月27日以來對《公安條例》的重大修改」,「不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並在1997年又由臨時立法會作了修訂。回歸後,香港《公安條例》採用了事先申報、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才舉行遊行集會的制度。但後來香港反對派為所謂「違法達義」,未取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甚至乾脆不申報,也都舉行遊行集會。除非在遊行集會發生違法事件被警方逮捕,對未得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集會,港府多不處理,違反《公安條例》也不檢控,香港終於成為「遊行集會之都」,最終發生「黑暴運動」。現在是撥亂反正的時候了。
對香港的撥亂反正,英國是反對的,連香港外聘大狀都要阻止。由此推斷,該案可能上訴到終審法院。《公安條例》有關警方對遊行集會管理制度的條文,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能否被法庭以抵觸香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由宣告作廢;該案被告人可否被定罪,是該案的重點。20多年來積弊已久的違憲審查的老大難問題,又重新浮現。這是一個並非好聽的、但香港恐怕要面對的故事。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及北方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