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以下簡稱國防法),並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此次國防法的修訂著眼中國安全發展面臨的內外形勢對國防和軍隊建設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調整更新了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諸多政策原則和制度規範,完善發展了中國特色軍事法規制度體系,更加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國防的和平性、正義性和全民性,體現了國防法的時代精神,對推動新時代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文|重慶 潘國平 王新建
2019年12月17日,中國第一艘國產航空母艦山東艦在海南三亞某軍港交付海軍。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出席交接入列儀式並登艦視察。這是儀式結束後,習近平登上山東艦,檢閱儀仗隊(圖:新華社)
革故鼎新與時俱進
修訂國防法具有必要性緊迫性
此前的國防法於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是新中國第一部國防法,2009年僅做了極小幅度的修改。
這部國防法是一部高質量的國家基本法律,全面體現了建國近50年國防建設的實踐成果和成功經驗,具有較高的前瞻性和穩定性。自公布實行以來,對於建設和鞏固國防,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20多年來,隨著世情國情黨情軍情發展變化,現行國防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修訂完善。
一是國家安全和發展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防法規定的國防政策需要作出相應調整。20多年來國際形勢和中國安全環境發生深刻變化,世界戰略格局深刻演變,國際戰略競爭呈上升之勢,全球和地區性安全問題持續增多,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連續不斷,國際安全面臨的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更加突出。中國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面臨的安全威脅和挑戰更趨多元複雜,對全面提升國防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國防法與時俱進,對國防政策制度作出相應調整,為建設強大鞏固的現代國防,有效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充實的法律依據和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需要在國防法上予以確認和體現。中共十八大以來,國防和軍隊建設加速發展,國防和軍隊改革特別是軍事政策制度改革深入推進,取得許多成功經驗和實踐成果,迫切需要上升為法律,在國防法規定的國防政策與制度中予以確認和體現,更好適應新時代國防和軍隊建設發展的要求。
三是適應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的要求,國防法需要發揮引領作用。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明確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國防和軍隊建設各系統各領域主干法規制度改革,構建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健全各領域配套法規制度,構建起比較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法規制度體系。”經過長期的建設發展,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初步建立,但與法治國家和法治軍隊的總體要求還有明顯差距,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存在著治軍理念不先進、政策更新不及時、制度體系不完備、立法執法軍地不銜接等矛盾問題。國防法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領域的基本法、龍頭法,在軍事政策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抓緊修訂完善,體現新時代中國特色,在國防活動中發揮基礎性、全局性作用,在軍事法規體系的構建中發揮引領和基石作用,確保軍事法規制度建設體系化科學化推進,確保完成法治中國建設規劃的既定目標。
國防法修訂對於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政策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實現新時代強軍目標、確保國家武裝力量有效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對於建設強大鞏固的現代國防、確保國家長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義。
應對時代挑戰適應時代要求
國防法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
針對時代發展對國防建設帶來的新挑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對武裝力量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對軍事政策制度構建做出的新指向,新修訂的國防法調整修改了與形勢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的一些政策規範,修訂充實了新時代迫切需要的基本制度規定,體現確立了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
一是確立了中國國防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專條規定,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國防活動的指導思想,強調要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明確國防活動的目標是建設與中國國際地位相稱、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鞏固國防和強大武裝力量。
二是調整了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結合中共和國家機構改革、國防和軍隊改革實際,根據國家有關領導管理體制改革安排,修訂的國防法在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中,按照適應新體制新職能的要求,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部分國防職權作出相應調整,將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工作,修改為中央軍委領導和管理武裝警察部隊以及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同時,用專條增加規定了軍委主席負責制。
三是充實了武裝力量的任務和建設目標。修訂的國防法在第三章“武裝力量”中,增加了新時代軍隊“四個戰略支撐”的重大使命,明確了人民軍隊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民兵的任務區分,充實完善了中共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和治軍方略,並對人民軍隊和武警部隊實行文職人員制度,以及軍旗、軍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保護制度分別作了專條規定。
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海軍某基地教導大隊組織“新年新夢想――致未來的自己”活動,教育引導官兵心懷強軍夢,奮鬥新征途(圖:視覺中國)
四是拓展了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任務,明確了相關防衛政策。根據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新型安全領域活動和利益的防衛需要,將第四章章名由“邊防、海防和空防”修改為“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拓展並確立了重大安全領域防衛任務和防衛政策,明確規定,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在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為相關領域防衛力量建設和開展防衛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是健全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制度。調整充實國防科研生產的政策方針、基本任務、管理制度,將“軍事訂貨”修改為“軍事採購”制度,建立有利於軍地資源共建共用共享的制度機制,健全完善公平競爭的武器裝備和物資、工程、服務採購制度,並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永不稱霸、永不擴張、
永不謀求勢力範圍
國防法體現了中國國防的
和平性和正義性
中國是愛好和平的國家,一切國防政策和國防行為都具有積極防禦的性質,中國武裝力量的職能和任務也與其他國家軍隊有根本區別。修訂的國防法進一步明確中國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更加凸顯了中國國防的和平性和正義性。
國防政策是國家制定的一定時期內指導國防活動的基本行動準則,是國家內外政策在國防安全領域的集中體現。中國始終不渝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1997年國防法規定“實行積極防禦戰略”,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安全面臨的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更加突出,世界並不太平,防禦性國防政策具有了新的時代意義。修訂的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實行積極防禦”,這一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新時代中國國防的基本涵義。
第一,中國國防的根本目標是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修訂的國防法完善了國防活動的適用範圍,增加規定了“制止分裂”和“保衛國家發展利益”,抵抗侵略,進一步表明,中國國防的目標任務是保衛國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社會穩定,反對和遏制“台獨”,打擊“藏獨”、“東突”等分裂勢力,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維護國家在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安全利益,維護國家海外利益,支撐國家可持續發展。
第二,中國國防的鮮明特徵是堅持永不稱霸、永不擴張、永不謀求勢力範圍。國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國的國防建設和發展,始終著眼於滿足自身安全的正當需要,始終體現的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長。歷史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中國絕不走一些國家追求霸權、“國強必霸”的老路。無論將來中國發展多麼強大,中國都不會威脅別人,都不會謀求建立自己的勢力範圍。
第三,中國國防的戰略指導是貫徹落實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國防法規定,“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堅持防禦、自衛、後發制人原則,堅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則,強調遏制戰爭與打贏戰爭相統一,戰略上防禦與戰役戰斗上進攻相統一。
第四,中國國防的發展路徑是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修訂的國防法增加規定,“建設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稱、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國防和軍隊建設在基本實現機械化信息化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戰略能力有大的提升的基礎上,同國家現代化進程相一致,全面推進軍事理論現代化、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軍事人員現代化、武器裝備現代化,力爭到2035年基本實現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把中國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
中國空軍殲-20戰機開展飛行訓練(圖:視覺中國)
第五,中國國防的世界意義旨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修訂的國防法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增加規定“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積極推進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根據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要求,增加專條規定了中國武裝力量的海外運用,提出“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中國的國防活動堅持履行國際責任和義務,始終高舉合作共贏的旗幟,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向國際社會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產品,積極參加國際維和、海上護航、人道主義救援等行動,加強國際軍控和防擴散合作,建設性參與熱點問題的政治解決,共同維護國際通道安全,合力應對恐怖主義、網絡安全、重大自然災害等全球性挑戰,積極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
堅持全民國防和全社會
支持參與國防建設
國防法體現了中國國防的人民性
中國國防是社會主義國防,人民是國防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人民的參與是中國國防的基本特點之一。國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戰爭的思想和人民參與建設國防、鞏固國防、保衛國防的成功經驗。
修訂的國防法將“堅持全民自衛原則”修改為“堅持全民國防”,更加凸顯了中國國防的人民性,更加符合憲法規定的“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的立法原意。
全民國防需要全民支持和參與。首先,修訂的國防法進一步明確了全民國防的基本原則,在總則中增加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並增加規定了對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法律責任,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在國防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次,對全民國防的政策引導和制度保障作了新的規定,對第九章“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作了進一步制度完善,增加規定企事業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全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動員需要通過宣傳教育和制度規範來保障實現。修訂的國防法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國防教育和國防動員制度。根據國防教育和國防動員領導管理體制改革實際,國防法對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國防教育工作職責作了新的規定,增加對公職人員模範帶頭參加國防教育的要求,明確了普通高校和高中學生的軍訓制度。同時,增加規定了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動員實施的工作職責。
人民軍隊和軍人是國防的主體力量,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擁護軍隊,尊重優待軍人。修訂的國防法加強了軍人地位和權益保護,明確要求“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同時也明確了軍人必須忠於中國共產黨的政治要求,增加了對軍人的社會地位、功勳榮譽、權利保障等方面內容,規定國家建立軍人功勳榮譽表彰制度,建立現役軍人待遇保障制度,建立退役軍人保障制度,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國防法對港澳具有特別意義
特別行政區有責任支持港澳駐軍與防務
國家安全和國家防務同屬中央事權,國防法與國家安全法一樣,都對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與國防作了原則規定。國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目前,規定港澳防務的現行法律主要是基本法和駐軍法。20多年來,特別行政區的安全與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而複雜的變化,規定特別行政區防務的法律同樣需要適應安全環境的變化和防務任務的要求,與時俱進。
《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在“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部分中指出,“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把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起來,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修訂的國防法增加了對軍旗、軍徽的保護,明確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特別行政區如何貫徹落實憲法和國防法規定的國防責任和義務,更好地維護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利益,支持駐軍履行防務職責,都有進一步積極作為的空間。比如,針對社會部分人士對駐軍使用中環碼頭和大帽山雷達站用地的攻訐,對非法組織成員在建黨紀念日和建軍節故意焚燒軍旗的惡行,對駐軍軍事設施的嚴格保護、防止擅闖中環軍營事件的再次發生等挑釁駐軍權威、損害駐軍形象、危害防務利益的行為,都可以考慮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安排,通過立法和行政舉措,充分保障特別行政區防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履行支持特別行政區防務和駐軍的憲制責任。
(作者分別係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軍事法研究所
所長、博士研究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中國軍事管理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1年2月號
監製:連振海
編輯:李博揚
校對:莫潔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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