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大律師公會日前發聲明與主席夏博義割席。
自1月29日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兩辦」)分別發表聲明批評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後,公會在2月3日發表聲明和夏博義主席割席。
公會聲明原文:「夏博義資深大律師早前接任為本會主席,發表了一些個人意見,本會關注到,該等意見及後引起一些涉及本會職能和角色的評論。本會不是政治組織,而是一法律專業團體....」除了「個人意見」這一點,最重要的一句是「引起一些涉及本會職能和角色的評論」,即是說:公會不想因為夏主席對《香港國安法》的批評而被指為是「政治組織」,繼而喪失法例賦與公會的「頒授大律師資格」的公權力。後者才是公會最珍視的權力,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裭奪公會的公權力,公會立刻淪為大律師之間的聯誼會。
公會作了戰略退卻,應是想為夏博義事件降溫,蒙混過關。夏博義近日則繼續活躍,近日還代表了那位聲稱其眼睛是在2019年8月11日黑暴圍攻尖沙咀警署時為警察所傷的女士(坊間稱之為「爆眼女」)上庭呢!夏博義這位「人權大狀」仍然上竄下跳,而且還因為有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光環,放大了其影響力。然而,公會是否仍然要和夏博義捆綁在一起呢?
據律政處前刑事檢空專員江樂士的文章所言:「夏博義也被稱為『人權大狀』,最著名莫過於他在1995年創辦並擔任主席的『香港人權監察』,該組織打着促進人權的幌子,引起公眾對政府政策和國安立法的憂慮。翻查資料,還會發現『香港人權監察』長期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撥款,24年間合共1500多萬港元,後者的主要資金來源是美國國會的年度財政撥款。如果屬實的話,就相當耐人尋味了,如果有香港組織收取來自外國政府的金錢,無論如何都必須接受審查,尤其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明裏暗裏的亂港角色。」
另據文滙報道,夏還在2013年寫過文章指西藏有「民族自決權」並指西藏是「處於外來軍事統治下的國家」,更在文中污衊我國在1950年和平解放西藏是「侵略」。夏博義意圖分裂我國西藏,彰彰明甚。筆者不禁要問,倘若身為英國人的夏博義以同一口吻撰文評論「北愛爾蘭」,你猜英國政府的國安部門會如何做?
夏博義的往績很能說明一切。在1月29日兩辦發聲明後,夏博義仍「戰意甚濃」。夏博義在接受黃媒採訪時繼續攻擊《香港國安法》的第14條和60條,並說「對我來說....(這兩條)完全不能接受」。這兩條正正是國安法委員會和駐港國安公署,是《香港國安法》的重要「抓手」,套用港澳辦的用語,「夏博義,意欲何為?」,而筆者當時便評論說:「夏博義,你正在和中央攤牌呢!」
既然夏博義叫囂和我國中央政府攤牌,筆者建議有關方面應「奉陪到底」,不能讓夏博義這樣「全身而退」。既然公會理事會依照香港法例有絕對酌情權(absolute discretion)去決定哪位大律師可以在香港執業,那公會理事會為了不讓公會淪為政治團體,理應行使酌情權,終止夏博義的大律師資格。若公會理事會不肯出手,那便等同公會要「攬」夏博義,要和夏博義一起把公會變成政治組織,那特區政府理應收回公會的頒授大律師資格的公權力,讓公會專心做個政治團體。
簡而言之,要保夏博義抑或要保手中的公權力?公會理事會袞袞諸公應作出抉擇,好讓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明白公會是否真的是個「專業團體」?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前新聞統籌專員、公關顧問
來源: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