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都說公職人員應宣誓效忠特區和基本法,筆者更建議應宣誓效忠我國憲法。這種宣誓內容更應適用於一切行使公權力的人士。因為支持分裂我國國土的人士是不宜手握公權力的,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便是一例。只要在網上搜尋夏博義和西藏,便會見到2008年4月1日夏在《南華早報》內的文章,文章充斥夏博義對西藏的偏見。
文章內多番用到我國「征服」(conquest)西藏這字眼,並說在滿清於18世紀和1949年兩次「征服」之間,西藏實質上是「獨立」的。夏並說:「具反諷及悲劇意味的是,當全球各地被歐州殖民主義統治數百年的人,都能成功爭取獨立時,西藏卻喪失了獨立的地位。」夏博義這種西藏觀是赤裸裸地倡議分裂我國。倘若夏只是一個在香港執業的英籍大律師,基於當年尚未有《香港國安法》,我們徒呼奈何。但今天夏不單只是一個執業大律師,而是位高權重的大律師公會主席。
說這個主席「位高權重」是有根據的。公會主席既可以影響哪位大律師加入《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負責按《基本法》所賦與權力向特首推薦法官,而且只有9位委員,委員會席位的權重絕對不輕,而且通常由大律師公會主席出任),可以主持大律師公會理事會會議,而這個理事會(Bar Council)按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所賦與權力,有絕對酌情權(absolute discretion,這裡的中英文用詞是直接抄自法例的)決定向哪位大律師發出為期一年的執業證書。即是說你要在香港執業,由夏博義任主席的理事會對你有絕對酌情權。大律師公會主席可謂既有份決定誰當法官,又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誰當大律師,對香港司法界來說,其影響力無遠弗屆。然而,現時的主席夏博義卻是支持分裂我國的,並說「全世界都應同情及支持西藏自決」。這合適嗎?
夏博義對西藏的解讀是「西藏人民是被外國征服、支配和剝削的,故他們理應享有自決權」。夏更在文章中說「西藏人對北京痛恨的程度之深,令自治無法在西藏落實」。以筆者由1980年代至今前後6次造訪西藏,又曾多番去過不同省份的藏區,親眼目睹和感受到西藏及藏區的變化,夏博義絕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筆者很懷疑夏博義是否造訪過西藏?而夏博義在文中也只是說他在2003年造訪過尼泊爾的藏民聚居地。
一個英國大狀卻手執香港司法界大權,本來便有點不倫不類;還要是支持西藏「自決」,支持分裂我國的人權大狀,這實在有點過了。正如我國中央政治局委員楊潔箎近日對美國新任國務卿布林肯所言:「香港、新疆、西藏、台灣等事務均為中國內政,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偏偏我們香港有位人權大狀兼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既干預港局又插手藏局。這樣的人若繼續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人神共憤,天理不容。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前新聞統籌專員、公關顧問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