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煒光
年初三赤口,不妨開開炮,也希望一眾「藍血大狀」清醒一下。
為香港全體逾1500名大律師好,為香港司法界的聲譽好,夏博義必須立即辭去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主席一職,否則公會後果自負。若夏堅持不辭職,公會既會蒙羞,觸動國家神經(因為攬一個支持「西藏自決」的主席)、觸怒新加坡政府及傷害該國人民感情(因為攬一個公開撰文罵新加坡政體的主席)。公會亦會被鐵板釘釘地被坐實為「政治團體」,而非它所自詡的「專業團體」。因為作為政治團體,只要你不怕承擔後果,你當然有自由在政治上想罵誰便罵誰,但作為專業團體,你怎可能任由你的主席在政治問題上大放厥詞?
大律師公會執委會若不果斷行動,罷免其主席,隨時觸犯《社團條例》,而只要打開公會網頁,便見到其第一句是這樣寫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於1949年成立,是一個代表香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並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
既然公會是按社團條例註冊的,那問題來了,誠如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日前所言:「《社團條例》對於禁止香港的社團與外國政治聯繫非常嚴苛。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若社團事務主任認為因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若被認定為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長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
一位身為英國政黨成員的人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難道不算是「和外國政治團體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大律師熟悉法律,辯才無礙,但無論如何咬文嚼字,把夏的政黨背景及曾出任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逾2年的事實,硬要辯稱為沒有「和外國政治團體直接和間接聯繫」,相信連3歲小孩也不會相信。按此思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今天的崇高地位,尤其對逾千名執業大律師的「生殺之權」,隨時瞬間崩塌。至於推薦法官這樣重要的工作,也隨時會被取代。
或許有人說港府不一定會下這決心,那麼還有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第三款:「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大律師公會按香港法律手執公權力(按年頒授香港各大律師執業資格及推薦法官),難道不算「公職」?港府完全有理由按「愛國者治港」標準要求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當然包括主席)宣誓效忠,屆時夏博義主席能否及會否宣誓?宣誓後違誓,夏主席會獲甚麼刑責?屆時,處於極其尷尬境地的只會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袞袞諸公。
更不用說由夏博義在1995年作為創會主席的「香港人權觀察」,其在2003年後受到美國民主基金會的大力資助(之前也有,但只是每年5位數字港元的資助,2003年反23條時,該會被美國方面視為有功勞而獲每年6位數字港元的資助,且延續多年,最後累計至1500萬港元之鉅),這樣的人當大律師公會主席,你猜內地會如何看?公會執委會又如何為其會員在大灣區謀福祉及執業?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是我國的至理名言,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袞袞諸公們以為可以用「和夏主席切割,主席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便可以蒙混過關,未免太天真。由中央到港府到香港愛國人士有很多理據和措施可以反制公會這種「蒙混」。公會執委會真的以為繼續裝聾扮噁,便天下太平?或許真的如同「兔主席」所言:「香港太多政治巨嬰」。政治巨嬰的具體表現便是:以為有專業或其他方面成就,便可以在政治上為所欲為。這種不知天高地厚的想法,真的是巨嬰才會有!中央已在1月29日發了聲明,轉眼快一個月了,而夏主席仍然戰意甚濃,筆者相信留給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的時間不多了。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前新聞統籌專員、公關顧問
來源: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