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 樂
國家主席習近平曾強調指出,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事實上,「愛國者治港」就是「一國兩制」題中應有之義。中央近年來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等議題上不斷釋法、制定法律、作出決定,依法行使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推動香港實現由亂及治的重大轉變,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駕護航。
在香港談愛國,絕不是虛擬的、空泛的,也不能是抽象的、歷史文化意義上的中國,而是實實在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港人所愛的中國,就必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的中國。因為憲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港人愛國,還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違者必受追究,當然也就不可能從政。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憲法第五條也可推論出,只要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有資格也有可能加入「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參與政治工作。
很顯然,由於兩地具體制度的差異,一些規定雖不能全部在香港實施,但是其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卻是在香港適用的。當前香港教育中的亂象,某種程度上就是對憲法本條內容的忽視或錯誤對待。實際上,目前香港的通識科改革,就是要加強青少年學生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以培養學生們的愛國公德,提高他們的愛國主義精神。
另外,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這兩條規定經過一定的變通,已經在香港基本法與國安法中予以規定實施。
總之,無論作為道德層面的熱愛國家,還是作為法律制度層面的維護國家利益,憲法都作了明確詳備的規定,這些都為「愛國者治港」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
香港基本法確保「愛國者治港」,但有漏洞。根據憲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在很多條文中貫穿了「愛國者治港」的理念,也有相關條文與制度來確保「愛國者治港」,但是為了保持香港的原有特色以及保障香港資本主義制度的順利發展,一些條文也明顯與「愛國者治港」原則不相符合,存在一定程度的管治漏洞。
為治港者繫上愛國準繩
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了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就開宗明義地道出了中央與香港間的層級位序關係,並且基本法的多個條文也明確規定了中央對特區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除反映國家主權的軍事、外交權屬於中央管轄而不在特區外,在行政權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選舉或協商產生後的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對行政長官指令權等等。
在立法方面,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有關法律發回,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在司法方面,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另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些條款不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直轄及領導被領導關係,而且也讓從政者學到一個基本政治倫理,那就是「愛國者治港」。為了確保「愛國者治港」,基本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如對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絕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等,都要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尤其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給「治港者」繫上了一條「愛國」的法律準繩。
然而,從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規定以及特區政治實踐來看,對於從政者必須愛國的約束還遠不充分,還存在不少漏洞。一方面宣誓範圍較窄,多數公職人員沒有被納入宣誓範圍,另一方面違反宣誓的懲戒制度也不完備,不足以獎優汰劣,形成風尚。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都可以委任一定數量的外籍人士充任,讓這一批為數不小的外籍「治港者」宣誓「愛中國」,感覺滑稽之餘,留下的更多的是憂慮。
古語雲: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有鑒於此,國務院港澳辦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也認為,由於社會情況不斷變化,「一國兩制」實踐不斷豐富和發展,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怎麼不斷適應新情況、有效解決新問題呢?首先要求我們把基本法當作一部「活的法律」,通過立法解釋等辦法,放大基本法的適應性。其次,我們也需要在基本法之外,通過多種方式,不斷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體系。
確實如此。近年來,為了貫徹憲法精神、彌補基本法漏洞和矯正政治實踐的偏差,中央及特區政府在完善「愛國者治港」的法律與制度方面持續不斷努力。早在2016年11月,針對香港立法會一些「反中亂港」者無視基本法的宣誓規定及妄圖「偷步治港」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了釋法,褫奪了幾個「跳樑小丑」的議席,整肅了立法會秩序。而在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決定頒佈後,特區政府立即褫奪了4個具有上述行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為香港繁榮穩定保駕護航
更為重要的是,去年6月30日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制定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進一步完善了基本法關於宣誓問題的規定,從法律上規範了全體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程序。
特區政府已決定一次性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在積極研究落實其他公職人員宣誓的制度與規定。習主席提出「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後,一定會大大推進特區政府完善和落實「愛國者治港」的相關法律和制度,確保「一國兩制」實踐的行穩致遠。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