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愛國者治港」是落實好「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原則,這已經成為一種共識。「愛國者治港」的核心點就是不能讓亂港分子和分裂分子染指香港公權力。為此,其中一個任務就是要完善現有的選舉制度。
香港有關公職人員的選舉制度主要涉及幾個方面,第一是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第二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三是行政長官選舉。在這方面,香港有不少人士提出了建議。例如,取消區議員在特首選委會中的名額,由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或其他界別人士替代;立法會的五個與區議會相關的席位也應當取消;特首由選舉產生改為協商產生等。
設委員會審查參選人資格
筆者認為,完善選舉制度的關鍵是要把好「三道關」:資格審查關、宣誓關和DQ關。
首先是資格審查關。就是對所有參選或就任公職的人事先進行資格審查。在這方面,改革和完善的重點就是要成立一個權威機構,或者稱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過去,立法會和區議會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是由選舉主任進行判斷的。但是,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一些攬炒派參選人被認定具有參選資格。這說明,每個選舉主任的判斷標準不一致,確有改革的必要。
筆者建議,設立一個由愛國人士組成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在駐港國安公署和警務處國安處的協助下進行工作,專門對立法會、區議會以及特首選舉委員會參選人進行專責評核,就能根據統一的正面和負面清單,作出更加公平合理的認定。尤其要防止一些嘴上說愛國,但行為卻與「港獨」無異的參選人蒙混過關。
其次是把好宣誓關。筆者十分期待特區政府目前已展開的有關工作。不久前,特區政府公佈《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內容。法案有六項重點,一是清楚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二是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三是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宣誓要求,以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四是統一監誓人安排;五是法案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六是法案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加入限制,任何人如因曾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在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方面規定了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正面清單行為主要有六項,即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擁護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以及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
而負面清單的行為主要包括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和標誌。可以說,《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就在有關選舉制度上紮緊了一道「籬笆」,確保真正愛國者才有資格履行相關公職。
確保違誓人員可立即被DQ
第三是把好DQ關,就是要在制度上確保違反誓言的人可以被立即DQ。目前,關於DQ公職人員的標準已經十分具體明確,需要關注的是執行問題。筆者為此建議通過法律賦予「資格審查委員會」相應權力宣告有關DQ的決定。
筆者認為,把好「三道關」是從管治角度確保「愛國者治港」,而不是單純從選舉角度去考慮輸贏的問題,不然會失去焦點。坊間有一個建議是考慮取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的區議會席位。因為現時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之中,有117席來自「港九各區議會」及「新界各區議會」。由於現屆區議會由攬炒派主導,有人擔心按照現時制度,117席很大機會落入攬炒派手上,因此要通過改革減少這方面的席位。
筆者認為這種建議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從2016年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情況看,在最終產生的1194個選委會席位中,愛國者陣營合共取得逾870席位,繼續保持優勢。其次,也應該看到,在2017年的特首選舉中,「泛民」方面在行業界別及立法會等範疇擁有325票。在區議會方面,當時全數117席是全由建制派獲得的。第三,現在攬炒派奪得過半數區議會議席,且席位更高於上屆的建制派,因此未來獲得117個名額的可能性很大。但應該看到,隨著《條例草案》日後通過,大量不符合資格的人士將被取消參選或就任資格。如果特區政府考慮重新恢復區議員委任制度,愛國者重新超過區議會半數議席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