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小莊
對全國人大向世界宣告的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委員會的框架,論者往往以「安全閥」論之,這固然重要,不然實施「一國兩制」的香港就未必能行穩致遠,這涉及香港「一國兩制」成功與否的關鍵。但很少有人從學理上闡述這次完善選舉制度在憲法學和政治學上的創意。
早在香港基本法起草之初,起草委員們就已經思考過這個問題,就是如何建立一個行政、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把行政長官的產生和立法會的產生制度進行某種程度上的聯繫。既不能像美國式的分流,也不能像英國式的合流。既不能把這種制度設計成國家級的體制,又不能設計成毫無特色的地方制度。既不能隨意發生變更,又不能僵化而不容易進取。既不能把該制度當作由中央包攬的制度,又不能當作是地方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仔細推敲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就可以看到這種思考的痕跡。因此,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就列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有一個十年的穩定期的規定。附件一第二項列明選舉委員會組成部分,但有關的規定是動態的,有不同於正文的修改規定,如發生什麼問題,可以根據「一國兩制」初心和實際情況填補漏洞、進行完善。在這過程中,體現了創意。
從這次全國人大公佈的框架也可以看到,對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即明確了分流的方向,但又大大加強了該委員會的職能:
一、增加選舉委員會的賦權,既保持提名和選舉行政長官的職能,還有選舉「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的職能,還有審查全部立法會參選人資格的職能,還有提名全部立法會候選人的職能。
二、重新構建並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既保留了原來的原則性,又有所發展。對廣泛的代表性還要擴大,對均衡參與還要堅持和發展,對選舉要素還要作適當的調整。
三、這次完善選舉制度不涉及香港基本法正文的修改。因此,該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的「雙普選」沒有改變,但對「普選」的含義可以做正確的解讀。對第74條限制議員提案權的規定也應當作了保留,對附件二的分組點票要作出必要的調整,以適應從分區直選組別和功能組別加上選舉委員會組別的變化。
是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由於反對派議員的集體辭職,就達不到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啟動的設想。然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
憲法第31條規定了全國人大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香港特區的制度的職權;第62條第2項規定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第14項規定了「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的職權;第16條規定了「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就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全國人大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修訂,是完全正確的。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