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目的在於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堵塞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律漏洞,及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落實,令香港政制及民主按實際情況健康發展,令香港政治及社會穩定,令香港經濟民生穩定,聚焦經濟民生發展,令香港能夠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及解決香港的貧富懸殊、住房等深層次問題。在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將「愛國者治港」原則及要求法律化、規範化,令「愛國者治港」成為客觀標準並透過法律得以落實。
以愛國者為主體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及原則體現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二條第十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九條第七款、第九十七至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遵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彰顯了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憲政秩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完全合憲合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有絕對權力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具體情況為香港設立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為香港設立制度;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訂明「享有高度自治權」,其實就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撥亂反正,有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及民主依憲依法健康發展。
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嚴格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訂立的憲政秩序和重要制度,包括選舉制度。本會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此為合憲合法的重要決定。
香港中律協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