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國斌
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高票表決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不久的將來會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隨後,特區政府在未來一年內也會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從而完成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全部立法過程。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自不待言。完善選舉制度之於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提高特區管治水平以及強化國家安全體制建設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決定》公佈後,香港社會大多數民眾對立法表達了擁護與支持態度。
形成符合憲制地位政治文化
在此,我從以下幾個角度談談我對這次中央主導完善選舉制度的認識:
第一,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的制度性保障。
「愛國者治港」是鄧小平等中共党和國家領導人一以貫之的指導性思路,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進一步講,制度的完善將有助於純潔香港特區管治隊伍,確保愛國愛港者成為主體,從而達到「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一由香港基本法確立的目的和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
第二,落實行政主導、理順特區政府權力關係的強有力的舉措,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
長期以來,行政主導形同虛設,權力分立制度異化,以至於香港社會政治秩序顛覆,行政長官有心無力,行政主導名存實亡。完善之後,我們希望看到:權力分工運作有序,權力制衡合法合規,立法權不可濫權且淩駕於行政權,行政權主導政策制定且保證擁有充分的活動空間。最終達至香港基本法立法初衷,切實落實行政主導。
第三,有助於再造香港政治文化,形成符合「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特區憲制地位的政治文化。
從理論上講,追求民主自由、參政議政是憲法賦予人們的權利,香港基本法也是這樣規定的。民主參與是民主運行的基本條件,然而若政治參與精神過剩,不同派別的人們由於政治觀點不同而走向偏激和對峙,議會政治演變為街頭暴力與拳頭政治,政治生活極端化,沉默的大多數無所適從。這種高漲的單方面的政治參與過程其實已經醞釀著苦果,因為它缺乏政治理性與節制。沒有理性的、暴力的政治參與會導致暴民政治,回顧旺角暴亂、打砸立法會、圍攻機場,這些我們記憶猶新。這些是香港承受不起的,並且不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這種憲制地位和政治現實。
參與與服從、熱情與冷淡,我們需要的是一種混搭、一種平衡。正如有論者指出,參與精神保證民主過程需要的政治動員,服從意識則保證現行的政治秩序得以繼續運作;熱情形成政治改革的動力和推力,而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淡則給過熱的政治氛圍降溫。的確,在香港民主化進程中,除了理性之外,我們還要秩序。理性、節制、秩序是良性政治文化的生長要素。
必須特別指出,「攬炒十步曲」所體現的「議會革命」思路、並透過革命取得香港管治權是極端民主派和本土分離分子採取的絕對錯誤的方向與策略,是對現行政治秩序的顛覆,是謀殺良性政治文化的毒藥,與香港基本法的文本與精神根本沒有絲毫關係。
為「忠誠反對派」預留發展空間
第四,為「建設性的反對派」或者說「忠誠的反對派」預留了發展空間。
日前,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中央強調「愛國者治港」不是要在香港社會政治生活當中搞「清一色」。他還特別指出,「這裏有兩個政策界限:一是我們講不愛國的人不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架構或者管治架構,不等於說他們不能在香港正常地工作和生活,只是說他們不能夠參與管治。二是把不愛國的人特別是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架構之外,不等於說把所有的反對派或者範圍更廣一點的『泛民主派』全部排斥在管治架構之外。因為反中亂港分子和反對派特別是『泛民主派』是不能簡單畫等號的,反對派特別是『泛民主派』裏面也有愛國者,他們將來仍然可以依法參選、依法當選。」這種政策導向很有政治智慧。
這次完善選舉制度並沒有修改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最終達至「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這一目標是不變的。我也注意到行政長官在13日接受訪問時也是這樣認識的。
第五,中央主導完善選舉制度再次提醒我們,香港特區政治制度是中央事權。
其實這一點在2004年第二次人大常委會釋法時,中央已經表達得很清楚。故,人大就完善選舉制度作出決定的是合憲合法的。就這點,人們無需無休止糾結下去。
在結束之前,我希望談一點希望:
繼中央主導國家安全立法和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這兩次大的舉措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照應下獲得廣闊的施政空間。我希望看到,特區政府能夠適應新環境,抓住機遇,主動進擊,取得香港市民期待已久的成就。我相信,香港的確存在深層次的矛盾需要面對和解決,民生問題諸如住房、教育、就業、青年發展等需要政府採取積極措施,逐步解決,不能鬆懈。
註:本文基於作者近日在一次法律界座談會上的發言。標題為編者所加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