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 樂
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來,美、英、日以及歐盟都祭起「雙重標準」,汙衊決定違反香港基本法及《聯合聲明》,壓縮香港民主及人權云云,並威脅對中央及特區作出進一步「制裁」。
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與內容,並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標準,而西方對中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框架下的特區選舉制度橫加干涉和威脅,無疑顯露出其霸權主義及「民主終結論」的陳腐觀念,必將隨著東升西降的世界力量格局對比的變化而煙消雲散。但是對於當前中央主導下的以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港式民主」而言,還是有必要向香港市民及關心香港發展的海外人士作些闡明,以看到「一國兩制」框架下「港式民主」的實質與特色。
中央保障香港民主健康發展
本質上看,「港式民主」是具有開創性的「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制度構成,因此兼具中國民主骨架、西方民主形式並符合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因此具有獨特性。鄧小平就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今後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硬要照搬,造成動亂,那是很不利的。」在這個問題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講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和特區的資本主義兩個方面,「一國兩制」幾十年不變就行不通了。這裏鄧小平就著重強調了資本主義民主不能超越社會主義民主的極端重要性。
國家主席習近平也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港式民主」的這種獨特性以及重要的中國內涵。習主席指出,「一國兩制」是中國的一個偉大創舉,是中國為國際社會解決類似問題提供的一個新思路新方案,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結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
要強調指出的是,中央主導的「港式民主」,包括「港式民主」的創立、修改完善及運行的全過程。因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是中央政府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根據憲法,特區的政治制度須由專門的法律規定之;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就具體創制和規定了特區的政治制度,並且基本法還規定了香港民主選舉制度的修改權在中央,因此中央對「港式民主」具有創制權、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
尤其要看到,在當前這個時間節點,中央主導完善以選舉制度為主軸的「港式民主」,更是具有主權性和緊迫性。中央這次主導的「港式民主」的完善,完全不是西方所歪曲的有損於「港式民主」,而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港式民主」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日前清晰闡明了這個問題。他說,「香港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政治問題,而且不是有的人說的『選舉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點還是慢一點』的問題,而是涉及奪權與反奪權、顛覆與反顛覆、滲透與反滲透的較量,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沒有退讓的餘地。」
並強調,中央主導的這次完善選舉制度,設立必要的「安全閥」,就是為了確保香港特區的政權、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從而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無論是已經制定的香港國安法,還是正在完善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以及將來我們所要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都是為了把「一國兩制」執行好、實施好,根本不存在改變「一國兩制」的問題。
更加寬廣的民主參與路徑
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十分明顯的一個特徵就是不僅注重程序民主,更有利於實現港人的實質民主。
一方面,最直觀的就是拓寬了民主的範圍與路徑,遵循了由基本法規定的「港式民主」發展的循序漸進原則。通過這次完善,選舉委員會由原來的1200席增加到1500席,立法會由原來的70席增加到90席;選委會由原來代表的四個界別拓展到五個界別,立法會由原來的兩個選舉渠道增加到三個。這些具體數字都證明了「港式民主」範圍與路徑的擴大。
另一方面,選委會界別範圍及立法會選舉類型的調整都充分反映了「港式民主」發展的均衡參與原則。民主充分發展的結果就是代議制民主的出現,而代議制民主發展成熟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民主的均衡參與。
這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十分重要的一點就是充分體現了均衡參與的民主原則。一方面根據香港社會的發展及實際情況,拓寬了選委會的參選界別及立法會的選舉渠道,增加了香港社會不同界別、團體、人士的均衡參與。另一方面,選委會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的內容,也反映了國家與特區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港式民主」的均衡參與,全國性團體成員進入選委會,對於平衡「兩制」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再一方面,對於選委會可以直接選舉產生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功能賦權,就是為了確保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均衡性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利用多種民主渠道強化其多重代表性,為鞏固特區行政主導體制,切實提高特區治理效能作出努力,以此踐行民主的真諦。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