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松傑
多名反對派人士涉嫌參與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其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涉案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終判囚12個月、梁國雄囚18個月、李卓人囚12個月、區諾軒囚10個月,以及何秀蘭囚8個月。另外,何俊仁及吳靄儀同判囚12個月,緩刑兩年;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梁耀忠囚8個月,緩刑一年。
筆者認為,是次裁決是一個向社會告誡的好機會,說明違法決不會達義,違法只會換來受懲後果!但就李柱銘等人獲緩刑,筆者認為是一個壞的示範。
第一,筆者記得之前疫情爆發,有三男子於超市外偷600卷廁紙,法官判詞稱案情嚴重、各囚40個月,但8‧18非法集結案當中有3人是法律界人士,包括李柱銘及吳靄儀為大律師,何俊仁為律師,他們知法犯法,教導公眾違法,利用知名度帶頭參與非法遊行令公眾誤以為此舉並無後果,法庭量刑明顯過輕,令判決失去阻嚇力,也明顯是雙重標準,量刑不一、標準各有差異。
第二,筆者認為,法庭判決也給公眾帶來一個錯誤認知,就是偷廁紙的平民要坐監,知法犯法的律師就有特權判緩刑。古語有云,天子犯法與民同罪,任何人、任何年齡犯法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沒有任何人是有特權的!法庭是次判決很明顯給公眾展示了一個非常錯誤和不公平的示範,筆者強烈希望律政司應立即上訴,覆核刑期,彰顯公理公義,讓公眾恢復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社會民生研究會主任、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就是敢言副主席
編輯:潘麗麗
審稿:黎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