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於4月13日刊憲,14日在立法會首讀和二讀。《條例草案》可以視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3月30日修訂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體實施細則。
《條例草案》提出的修訂主要涉及六大範疇。能夠在短時間內完成如此龐大的修訂工作,足以顯示政府高效率的工作態度,值得點讚。限於篇幅,筆者想談談對《條例草案》的幾點個人看法。
民主走彎路須重回正軌
首先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是重中之重,因為其肩負著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之重任。《條例草案》訂明,資審會主席及成員由特首委任,只有基本法第48條第(5)項所指的主要官員才有資格出任成員。但是,特首林鄭月娥又預告,由於社會有聲音認為,委員會由政府“自己人”做觀感上不夠公信力,因此稍後會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出修訂,除了2至4名主要官員外,會加入若干位社會人士。筆者應該是發出這種聲音的人士之一,看到特首能夠聆聽和接受建議,既感到欣慰,又相信未來的資審會一定會作出更加具一致性和具公信力的判斷。
其次,選舉委員會也是《條例草案》的重點。選委會被賦予了更多、更重要的職能,但同時也體現出香港新民主時代的到來。所謂新民主,那是相對香港回歸二十多年而言的。過去二十多年,民主走了彎路,必須拉回正常軌道。香港的新民主就是選委會能夠真正體現“民主與均衡參與”的精神。
一般而言,民主是指人民所享有參與政府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或對有關事務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就選舉制度而言,民主並非就是直接選舉,關鍵是要體現出選舉制度的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性。
選委會由1500人組成,分為五個界別,從詳細的界別席位分佈看,其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性是十分鮮明的,足以反駁所謂“民主倒退”的言論。尤其重要的是,選委會剔除了一些非愛國團體,增設了一些愛國團體,為實現“愛國者治港”的目標提供了堅實保障。可以預見,日後那些攬炒派既難以進入選委會,更難以獲得選委會五大界別的提名競選立法會議員。
第三,《條例草案》又一重點就是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草案》建議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及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筆者認為,對第二種情形的規管是有先例的,在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攬炒派就是以這種行為取得大多數議席,進而利用這個平臺干擾政府施政,所以必須通過立法加以限制。而對第一種情形的規管是因應新形勢的需要,因為攬炒派大勢已去,勢必想用這種消極的方法擾亂選舉秩序。
毫無疑問,就選民個人而言,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投票,但是,如果有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屬於嚴重干擾選舉秩序,當然可以視為非法行為,理應加以懲處。
新選制體現均衡參與精神
第四,《條例草案》建議所有選委會委員必須作出宣誓,符合“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要求和條件,並引入處理違反誓言的機制,這是十分必要的。必須看到,選委會加入了一些自然當選的議席,這是沒有問題的。但現實是,不能排除一些自然當選的人士可能離“愛國者治港”有一定距離。因此,將宣誓作為法定要求和條件就意味著這些人士必須衷心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會有法律後果。
第五,《條例草案》落實了一系列優化選舉安排的措施,既體現便利性,又體現人性化,有利於完善的選舉制度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這次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其設計既確保將香港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又注重民主和均衡參與,從而有利於行政主導的確立,更有利於促進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值得稱讚和支持。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