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志祥
前年的8月18日,民陣獲警方批准在維園舉行集會,但主辦方卻節外生枝,以「流水式集會」為名,呼籲進入維園的示威者「自行離開」。主持人高呼「如果銅鑼灣走唔到,我哋就去灣仔走;灣仔走唔到,我哋就去金鐘走;如果金鐘走唔到,我哋就去中環走」,更派出黎智英、李卓人等反對派頭面人物帶隊前往中環。種種證據都顯示這是一場非法遊行。日前,有份帶領示威者離開維園的9人被區域法院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並被判處監禁式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是次被判刑的人士中,有3位是重量級法律界人士,包括本港「最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以及事務律師何俊仁。三人亦曾長期擔任立法會議員等公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三人這次都是首次被判刑,再次顯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其地位和背景,若果犯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庭判決後,獲准緩刑的幾名被告在法庭外再次狡辯,稱遊行是憲法權利,法庭判刑過重,疑似是「受到國安公署施壓」;警方在遊行當日對「流水式集會」沒有採取執法行動,卻在半年後才進行拘捕和檢控,是「政治打壓」。但基本法第27條所賦予市民的遊行集會示威的自由不是絕對的,不顧警方反對舉行遊行,即使沒有發生暴力,也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警方作為執法機構,只要有人犯法,無論時隔多久,都應執法。批評警方在遊行當日沒有警告或指示,卻時隔半年進行拘捕,純屬無稽之談,也是妄顧法治的言論,絕對不符合他們作為法律界人士的身份。
「犯法就係犯法」,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決不會缺席。法庭判決距離非法遊行之日已經超過一年半,違法者終於承擔了責任。是次法庭的判決,對社會各界都是一場法治教育,對那些妄圖利用自己的影響力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而言也是巨大的警示。政治絕非法外之地,攬炒派政客必須好自為之!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新界社團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編輯:潘麗麗
審稿:黎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