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成員日前出席了在香港高等法院舉行的國家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專題講座,該講座是香港司法學院未來一至兩年舉辦有關內地最新司法及法律發展一系列講座的首課。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香港法律界尤其出任法官的,經常有以下盲點:
1)未能深刻了解憲法和基本法的法理邏輯,認清中央與香港存在「授權」與「被授權」的基本關係,搞清楚「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這是對本港法官、律師和大律師的基本要求。
2)由於上述盲點,故往往會視基本法內本已清楚列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為「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甚至曾多次搞所謂法律界黑衣靜默遊行;這完全是不可理喻的,是對基本法條文的蔑視。其潛台詞是:不尊重「一國」,不承認基本法源自《憲法》,不承認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
3)把香港視為「民主自由」烏托邦,幾乎凡是涉及示威人士(其中也包括黑暴)權利的,法官裁決便會向這些人士傾斜,對執法中的警察的人權、私隱和家人安全,一概不顧。這其實有違普通法「合符比例」及「平衡各方權益」的傳統。以下事例更好說明香港法官那種視「廣大社會安寧」遠低於「個別示威者權利」的心態。2019 年11月香港法官竟然裁定特首使用《緊急法》來立《禁蒙面法》違憲,這種置社會安寧於不顧的裁決,充分反映司法界那種「人權無限大」的錯誤觀念。
4)對「國家安全」不屑一顧。英美被視實行普通法的圭臬,但英美的法官對「國家安全」是十分重視的。以踐行美國憲法的「人民通訊權利不受侵犯」的斯諾登為例,他被美國行政當局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作全球通緝,但美國司法界從來不置一詞,不會把「民主自由」、「憲法賦與權利」放至無限大來同情斯諾登。倘若此事出現香港,大律師公會還不鬧翻天?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大力呼籲司法改革,直指本港法院向來沒有引領普通法適應「一國兩制」原則,甚至允許香港律師固守浮誇繁文縟節,變相侵蝕香港法治。烈官更出了多本精彩的書籍,向公眾講述香港個別法官及律師的行為如何侵蝕普通法,值得一讀。
說了這麼多,但大家可知道香港的法官一般都是大律師出身的。故此,筆者不禁要問:「香港律師會理事會上課了,大律師公會理事會呢?」當然在那位英國「反華政客」夏博義的帶領下,要大律師公會理事會來上《憲法》和基本法的課程,並服膺其「『授權』與『被授權』的基本關係」,應會令這群「黃上腦」的大狀們感到十分別扭呢!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前新聞統籌專員、公關顧問
來源: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