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有不少文章認為,這是一個以“愛國民主”為名義,以香港為基地勾結外部勢力,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這種描述肯定不是空穴來風,過去曾有傳媒揭發“支聯會”涉嫌收受境外勢力的黑金,而獲美國國會撥款支持營運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有可能是“支聯會”金主之一。本文要討論的三個問題是:“支聯會”的“五大綱領”是否違反香港國安法並構成犯罪?“支聯會”的行為是否還構成其他犯罪?特區政府是否應當及時取締“支聯會”?
言行涉違顛覆國家政權罪
“支聯會”的綱領意圖是十分明確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對中國的領導,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的。憲法第1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31條是香港實行不同制度的憲制基礎,“一國兩制”是指整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允許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
應該說,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廣闊的歷史眼光、胸襟與承擔,就不可能有“一國兩制”。同時,“一國兩制”也不容許“支聯會”利用香港這個平臺去推翻中國共產黨。
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即屬犯罪。”香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構成此罪需要兩個前提,分別是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即使相關口號屬顛覆口號,只要“支聯會”的行為都是合法進行,不見得就會違反國安法云云。
這種解讀明顯具有誤導性,需要糾正。首先,“兩個前提”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裏只有一個前提,即“非法手段”,包括武力和威脅使用武力。支聯會口號違反憲法,符合“非法”定義;其非法手段包括舉行晚會及遊行、建立抹黑國家執政黨的展覽館、每年均在港大清潔抹黑國家的雕塑、勾結外部反華勢力、接受境外勢力資助等。
退而言之,“支聯會”的言行已經涉嫌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支聯會”的相關綱領,實際上是利用香港這個平臺煽動他人破壞,甚至顛覆國家政權。國安法第23條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月30日,首宗涉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在高院提訊,被告唐英傑被控兩項罪名。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
從刑法理論看,顛覆罪屬行為犯,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顛覆行為即可構成。因此,不能僅僅將推翻執政黨視為口號,認為屬於自由權利。放眼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對有關自由權利的限制有不同標準。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自由權利不是絕對的,可以被依法加以限制。
“支聯會”不僅涉嫌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且涉嫌構成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據資料顯示,國安法剛剛生效,“支聯會”就迫不及待地以身試法。去年7月1日,“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與梁繼平、羅冠聰等人參與美國國會的聽證會,給美國“制裁”香港提供“子彈”。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
國安法第29條列明:“……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可以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31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拒改綱領公然對抗國安法
“支聯會”去年申請舉辦燭光晚會,警方以疫情理由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支聯會”仍然“抗命”行事,構成非法集結罪。“支聯會”早前又向警方申請舉辦遊行集會,警方日前因應疫情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書。筆者認為,疫情防控當然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更應該考慮的是“支聯會”相關綱領的集會行動已經涉嫌違反國安法。因此,無論疫情是否存在,“支聯會”的申請理應被拒絕。
進而言之,特區政府不僅要拒絕“支聯會”的集會申請,而且應該及時依法取締之。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仍然表明不會改變“五大綱領”,屬於典型的頂風作案。對於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特區政府完全有必要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取締之。
事實上,“支聯會”涉嫌觸犯國安法,上月起陸續有會員團體決定退出,包括攬炒派前議員梁耀忠的辦事處。倘若“支聯會”的其他成員仍然不知悔改,等待他們的一定是法律制裁。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