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不是香港特區政府採用新聞法將它關閉的,而是該報自行關閉的。該報5名高層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被警方扣留調查,同時3間相關公司也有1800萬港元被依法凍結。這一來該報立即失去最高管理人員,沒有社長,沒有總編,也沒有運作經費,刹那間整個報館員工人心惶惶,擔心報館末日已到,也預見到拿不到薪水,開始有人主動辭職走人。處此困境下,該報董事無能為力,決定將報館關門,6月24日印發了最後一天的報紙,從此絕跡於香港,同時《壹週刊》也宣告停刊。
可以預料到的是,對該報的倒閉會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以美國政府為首的西方國家,將會一口咬定《蘋果》的倒閉是“打壓新聞自由”所造成。該報創辦人黎智英與該報同人也會有同樣的看法,平日愛看該報的讀者,有人基於支持該報的“反中亂港”立場,也會趁機指摘這是打壓新聞自由,政府無法容納《蘋果日報》云云。
沒有危害國安的自由
作為廣大的報紙讀者來說,《蘋果日報》也只是香港十多份報紙之一,充其量其所占的全港讀者比例也不過五分之一。大家關心這則新聞,也是平常心所使然。至於對這則新聞認識有多透徹,恐怕有必要在這裡加以分說,以加強公眾對特區新聞環境的認識,是有必要的。
第一、《蘋果》要員被特區政府以國安法加以扣留調查待審,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與新聞自由無關。
本文作者在幾年前出版一本有關新聞自由的論著,在研究此專題的過程中,曾審閱了英美等西方新聞自由的法則,發現他們的法律所賦予採訪、撰寫與出版的權利,有很明確的界定,也有很明確的法律禁區,最常見到的禁區是製造假新聞、破壞個人名譽、侵犯個人隱私權等等,但最嚴重的禁例是絕對不許危害國家安全。
在不同的國家,甚至隨時有新的立法約束涉及國家安全的新聞。例如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美國立刻通過《愛國法》(其實就是反恐怖主義的國安法),全面禁止有害國家安全的新聞報道。在發動伊拉克戰爭時,美國國防部還約束記者只許跟著軍隊身邊採訪新聞,不許自行在戰區自由採訪。由此可見,新聞採訪在國家安全方面有嚴格的禁區。
香港自發生2019年“黑衣暴亂”公然要“港獨”,而且對公共秩序與公共設施造成嚴重破壞,這顯然已出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中央因此制訂香港國安法,列入特區基本法附件三在港付諸實行。依據國安法第29條,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有關行為的,均屬犯罪。黎智英之所以被扣查待審,正是因為他毫不諱言要求美國制裁國家制裁香港,至於他辦的《壹週刊》與《蘋果日報》更是高調以言論支持“港獨”與“黑衣暴亂”,故受到警方扣查,其罪涉嫌危害國家安全,一點也不含糊。因此與新聞自由沾不上邊,不能混為一談。
第二、《蘋果》倒閉既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所遭受到的後果,這也就說明了第二個要點:媒體人員必須熟悉香港國安法,尤其是其上層的社長、總編輯,都得熟讀香港國安法。最好還要常備這方面的律師,隨時作出提點,以免觸犯法律。這是對一般的報紙而言。至於有些媒體,在《蘋果》發生沒頂遭遇前,也有人以為炒作“反中亂港”的新聞很吃香,可以把銷路推高,這是“飲鴆止渴”,效法不得。也有報館愛打“擦邊球”,採用突擊的辦法偶爾刊發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可是犯法的事,只問有無觸犯,那怕是只此一次,也都難逃法網,這一點某些報館經常犯上。
“專欄作者”無違法特權
第三、除了報館外,也有專欄作者被某些報館抬舉,愛在他們的評論上突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這樣的作者為數不少,這類情況在美國早已立例管制。政府有權監管任何人在美國撰寫的評論或著作,一旦被認為會危害國安或涉及間諜行為,便會驅逐出境,或扣捕起訴。類似的法例也在新加坡出現,2017年8月,有一對美國籍夫婦被列為不受歡迎的移民,禁止入境,罪名就是其為外國政府作代理人對新加坡施加影響。由此說來,要終止類似情況,香港有必要制訂類似條例管制有政治目的之專欄作者。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來源:大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