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國旗
香港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法庭終於頒下裁決。首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高等法院判其入獄九年及停牌十年。唐英傑罪成固然受到應得的懲罰,更重要的是,此案確立了國安法的審判原則,亦明確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港獨」性質,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指導性及約束作用。
在黑暴亂港期間,攬炒派打著「光時」口號,肆意打砸破壞,令香港陷入亂局。「光時」已成攬炒派的象徵,更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的政治主張。《香港國安法》在港實施後,立即震攝分離「港獨」主義者,當中雖有不少人狡辯稱,口號中不含「港獨」主張。今次法庭判詞,就正正讓這班人吃了一記重重的悶棍。
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祖國的意思。在這個案發情境下,「光時」標語能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加上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判詞不單確立「光時」的「港獨」性質,更確認了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
今次裁決,已清楚地向社會傳達,「光時」口號是帶有「港獨」性質,釐清了法律紅線。希望這次裁決會讓年輕人明白,隨意叫喊、宣傳「光時」口號,會被視為分裂國家,絕非「英雄」的舉動。觸犯《香港國安法》,是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後果的,就如唐英傑一樣,人生最珍貴的九年,需要在獄中渡過。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會長
編輯:張桔馨
審稿:黎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