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研究院寒礁:關於建立被外國制裁人保護保障機制的探討
《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寒礁 I 紫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隨著中美博弈不斷升級,美國在涉港、涉疆、涉藏問題上,相繼出台多項政策,不但對中國內政進行毫無道理的粗暴干涉和攻擊抹黑, 甚至還對中央政府官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以及新疆前任及現任官員個人進行所謂「制裁」,妄圖擾亂、阻礙中國的穩定和發展。美國揮舞的制裁大棒充分暴露了美國的霸權思維和強權邏輯。面對美國霸權,中國果斷反擊。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反外國制裁法》,為被制裁的組織及個人反抗霸權以及對抗美國的長臂管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此舉是必要之舉,也是當務之急。《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後,對中國而言,美國的一系列所謂「制裁」,完全是虛張聲勢,其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但是,美國在金融、簽證等方面的制裁,也給被外國制裁人員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為了保障被外國制裁人員及其家庭正常的工作生活,有必要對被制裁人員及其家庭提供相應保護和保障。
一、建立被外國制裁人
保護和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2021年7月26日,外交部副部長謝鋒(右三)在天津同美國常務副國務卿舍曼(左三)舉行會談
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美國對中國內地及香港官員直接施加個人制裁的人數及範圍逐步增加。截至2021年7月,中國累計因涉港涉疆問題被制裁個人達46人,其中有13名為香港特區政府官員,4名為新疆前任及現任官員。
由於美國不但可以在金融、服務等方面對被制裁人施加限制,還可以以「口袋罪」方式隨意擴大被制裁人的範圍以及制裁手段,增加被制裁人及其相關聯個人或實體的不可預期的風險。
因此,對被外國制裁人員及其家庭提供相應保護保障,是對被制裁、被霸淩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不但可以確保被外國制裁個人及其家庭生活不受非法影響,還可以為被外國制裁人及潛在被外國制裁人解除後顧之憂,使之更好地服務於國家。
二、受保護者的範圍及措施內容
2021年6月2日,新任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劉光源表示,將更加有力反對外部干預和服務特區發展
根據美國制裁政策的內容,建議受保護和受保障人員包括直接被外國制裁的公民個人、與被外國制裁人直接關聯的人士,以及在實施《反外國制裁法》過程中,依法為被外國制裁人員提供相關服務而被其他國家制裁的實體。
在保護與保障措施方面,主要包含經濟類保障、子女受教育保障和社會服務保障等。
(一)經濟類保障
1、美國針對SDN制裁名單的措施規定,被制裁人在美國或在美國控制範圍內的資產將被凍結,美國任何人及企業包括銀行、金融機構均不得與「黑名單」上人士進行交易。因此,在美國有業務、或業務過程需要使用美元結算的金融機構,可能會考慮美國對它們作出懲罰或制裁措施,以避免風險為由拒絕向被制裁人提供服務,這也包括一些在美國有業務的中資銀行。這些制裁措施可能在資產流動性及使用效率上對被制裁人及其家庭產生負面影響。因此,為保證受制裁人員及家庭整體資產穩定,建議對被制裁人進行經濟補助,包括提供資金流動性方面的幫助;對因制裁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等額補償;對因依法為被制裁人提供交易而造成的不可替代的損失的實體和個人予以補償,補償總體金額和措施不低於被制裁的實體或個人的損失。
2、由於美元在SWIFT系統中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美國如果宣布對某個人或機構制裁,全球幾乎所有國際性銀行都需要檢視自己有沒有與被制裁人士有業務往來,中資銀行也可能受到限制。為合法規避美元結算體系下,對被制裁人資產管理造成的不便,建議能夠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國家財政性金融機構,為被制裁人及其家庭提供相關的金融業務服務。
3、對於被納入SDN制裁名單的個人,如果某個個人被制裁,其實際控制的企業(一般以控股超過50%為標準)也被視為制裁對象。對於這種類型的被制裁人以及企業,建議能夠給予相應的保護、扶持或補償,比如國家收購或減免稅收等。
(二)子女受教育保障
目前被制裁人的簽證限制雖不直接針對直系親屬,但由於其子女與被制裁人的緊密關係,被制裁人的子女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留學有可能存在各種不確定的風險,從而影響其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為保障被制裁人員子女能夠順利完成學業,建議被制裁人子女在不能去西方國家讀書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在國內同等學校就讀,或為其赴友好國家求學提供必要的便利或資助。
(三)社會服務保障
被制裁人員由於銀行系統的限制,也會在就醫、出行等方面的效率上受到影響,從而不能得到有效的社會服務,為保障相關被制裁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生活便利性不受影響,建議對被制裁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在就醫、出行等方面設立專門的支持系統,為其提供預約、預定等社會保障服務。
三、保護保障措施的
立法與實施機制
美國對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個人進行的所謂「制裁」,嚴重破壞了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是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維護國家利益的公然挑釁。雖然目前影響範圍有限,處於完全可控範圍,但是為保護我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免受美國霸權行為的侵害,在立法反制的同時,也有必要對被外國制裁人立法保護。
﹙一﹚建議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或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條例的方式,對被外國制裁人士及關聯實體予以法律性保護。
﹙二﹚由於屬涉外事項,建議由外交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對具體保護措施的申報受理、審核及確認,並制定實施相關的補償方案。
﹙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對涉及香港的被外國制裁人的保護保障措施,可由中央政府按外交事務發出指令,由行政長官在特區予以執行,將香港被制裁人員一並納入國家保護保障範疇。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1年9-10月號第4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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