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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評論: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依據和目的是什麼?

日期: 2021-11-01 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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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 平


“港人治港”是“一國兩制”的重要特徵,回歸後中央政府沒有向特區政府派一官一吏。但“港人治港”與高度自治一樣,都有特定的內涵和邊界。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港人治港”必須是愛國者治港。


愛國是硬要求


鄧小平講,“‘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什麼人是“愛國者”?鄧小平給出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講這段話的時間是1984年,也就是說,在“一國兩制”最初的設計中,愛國者治港就是硬要求。基本法第104條規定,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等公務人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是愛國者治港的一個具體體現。


“愛國者管治”是國際通則,沒有哪個國家會把國家或地方的管治權交給不忠於自己國家的人。各國對公職人員均有政治效忠的要求,英國法律規定“賣國者”不得參加議會選舉。同理,中央絕對不會允許不愛國乃至與中央對抗的人掌握特區管治權,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


這些年,一些反中亂港包括“港獨”激進分子通過選舉進入立法會、區議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等特區管治架構,阻撓政府施政,抗拒中央管治,損害市民福祉。他們公然提出“攬炒”策略和步驟,企圖奪取立法會和選委會過半議席,最終奪取特區最高權力。這種狀況暴露出特區選舉制度的漏洞。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義,就是用法律制度確保愛國者治港落到實處,並最終形成符合香港實際、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


根據憲法,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選舉制度是特區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特區管治權,必須在中央主導下制定和完善。中央出手是慎重的,以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最大限度凝聚共識,避免出現以往政改討論陷入無休止爭拗的現象。


實現行政主導


除了確保愛國者上位,並通過健全資格審查,防止不符合愛國者標準的人進入管治架構外,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還有更多的改進。比如,適應香港多元化特徵,調整功能界別組成,更好地體現均衡參與,兼顧社會整體利益。又如,由同一個選委會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和部分立法會議員,選民基礎有共同點,有利於行政與立法的溝通,實現行政主導,提高施政效能。


完善選舉制度並不排斥持反政府意見的人,只要符合愛國者標準,都有機會參選。完善選舉制度也沒有改變基本法確定的雙普選目標,未來仍會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原則和路徑,循序漸進走向普選。


來源:大公文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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