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〡鄧凱 朱國斌
深港融合面臨跨境糾紛
深港「雙城記」是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香港方面,構建「北部都會區」的城市空間戰略通過本屆特區政府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予以訂明,「北上」與深圳增進融通反映出香港發展策略與取態終於有所轉變,表現得更加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當然也是香港回應深圳要求合作善意、自身持續與深度發展之必然。誠然,這是相當務實的考量,畢竟在更早前,深圳方面就已積極制定系列產業政策,明確提出「向南」加強與香港的交通基建連接,口岸經濟模式治下的羅湖先行區、沙頭角深港國際旅遊消費合作區等建設也將率先按下「加速鍵」。類比契約關係中的「要約」(offer)與「承諾」(acceptance),「雙向奔赴」與「交互嵌入」由此構成深港合作的最新主題詞。
探索「示範法」可適用性
深港「雙城三圈」的新都會格局在規範意義上應當是某種超越行政區劃的緊密空間組織關係,強化流動、增進融合是當中的最大本分,然而這一相當宏偉的發展戰略可能掣肘於一道由「一國兩制」所形塑的地理及制度界限。一方面,深港兩地往來屬於跨邊境通勤,有明確的出入境查驗要求,這直接導致人員要素流動絕非全然自由暢通;另一方面,制度界限所造就的「差序格局」則全方位地加劇了跨境合作的難度。尤其當深港融合語境下的經濟社會交往與民商事法律交互頻密必然帶來各類跨境糾紛的增長,如何設計、完善跨境糾紛解決機制以契合新型城際合作的現實需求就成為當務之急,至少,這代表了大灣區規則銜接的重要枝幹。
老生常談與未雨綢繆
主張構建跨境糾紛解決機制的動議並非囿於當下之困,其自始至終貫穿在深港合作乃至整個粵港澳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並以顯著的區際法律衝突的制度現實或稱為法律困境作為立論的起始點。概括地講,兩地融合以及深港都市圈打造所需的法律基礎仍呈現出較為典型的國際私法特點,甚至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嚴苛地遵循主權國別之間的強度標準(尤其當牽涉憲制性法律爭議、刑事法律與管轄衝突、國家豁免與國企豁免制度差異等問題),該種現狀實際上是由「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等政治安排所決定的。例如司法救濟擔任定爭止紛的首要機制,其在跨境及跨制度邊界的情形下就當然地被區隔為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平行訴訟、法律查明、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等實體及程序性安排。一個極為樸素的認知在於,深港雙方亟待透過某種路徑逐步解決因法域與法制差異所帶來的法律衝突秩序,這一推論實際上受建設深港都市圈和大灣區共同市場的任務驅動。對此,本文擬提出以下思路:
一是探索區域示範法(Model Law)的可適用性。不拘泥於法律的強制力保障,示範法的價值內涵在於放大法的示範力功能,即在同一法律藍本或法律公約下,不同法域及其法律主體分別採用、借鑒相同或趨同的民商事規則體系,從而促進融合與制度協同。示範法的規範性優勢無疑是,其首先建基於對既有法律秩序充分保持接納、恪守與謙抑,相較於由上位且權威立法主體採取國家立法的「硬法」模式,即制定全國性法律並透過特區本地立法予以實施,其靈活度和性價比明顯為甚。
其次,示範法在法理上一般被視為對標的區域內民間法與習慣法的經驗總結與共同規則再造,之於跨境糾紛化解這一命題,則有助於吸納並反哺包括談判對話、協商斡旋、調停調解以及仲裁在內的替代性爭端解決實務成果與制度實踐,進而有機會發展出獨屬於大灣區的法律文化共識與跨境生活方式認同。
第三,大灣區示範法不無學理主張及實踐史。早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韓德培、黃進等法學大家就多次提出過關於制定內地(尤其是立足深圳經濟特區)涉港澳民商事法律適用示範條例的立法建議。實踐層面,內地的《仲裁法》(1994年制定,2017年修訂)與香港《仲裁條例》(2011年)在相當程度上都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立法示例淵源。誠然,一部符合深港融合稟賦的區域示範法應交由兩方共同草擬,對此,深港跨域共設機關可擔任立法議案發起的適格主體。(參見鄧凱10月22日「法政新思」文──「共設共管:深港口岸經濟帶的組織法創新」)
二是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不可或缺。相較於定性為成文法淵源的區域示範法路徑聚焦司法援引並試圖分配權利義務,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所驅動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更值得鼓勵,更具可行性,一則因為非訴模式通常處於未介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鏈條最前端,對純粹法律意義上的區際衝突起到了明顯的緩衝作用,也凸顯出「用盡救濟」的法哲學取態。更重要的是,基於便捷性與效率性的價值導向,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已然經歷了從平行訴訟到仲裁裁決再演進至調解中心主義的範式變遷。可以預見,更多的深港跨境爭訟案件將通過推動調審銜接的方式加以解決,其中既涵蓋在訴訟各個流程中由法官主持、主導完成的調解,也包括兩地法院對當事人自主調解結果或「內地─香港」聯調中心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研設大灣區商事法院
三是在深圳籌劃設立大灣區商事法院。在大灣區跨境糾紛解決的破題上,設立商事法院始終是最規範的且最吸引人的模式選擇,也呈現為一種相對「硬核」的制度設計。法域多元與統一市場之間的內在張力可透過權威的司法平台架構予以消解,該主張由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咏於今年全國兩會提出。
沈德咏認為,在深圳搭建商事法院的司法規則銜接平台有助於落實對跨境民商事行為的規制與調節。具言之,大灣區商事法院具備較內地普通法院而言更大的管轄範圍與法律適用範圍,允許港澳法律適用及港澳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擴大法官選任範圍,借鑒香港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經驗,聘請港澳退休法官、現職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以彰顯更明確的普通法心智與國際法治成分。大灣區商事法院的法定職能也包含統籌其與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的關係,推動成立一站式、多元化的糾紛解決中心,等等。
商事法院的設立需經全國人大授權,其定址深圳的政策意圖繼而可合理證成:被賦予先行示範及綜合改革實驗使命的深圳享有以清單式批量申請授權的政治能量,來自於國家意志的強力保障無疑是商事法院方案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所在。事實上,深圳前海法院已經運作多時,並且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可以被考慮改造建成能夠履行這一使命的大灣區商事法院。
跨境數字法治的未來想像
深港融合既是空間聯動,又關乎制度共建,這實際上把跨境糾紛解決機制的命題置於法律地理學範疇下全面審視,同時更應謀求某種法律性與空間性兼備並相互交錯的「疊接」/「拼接」(Splice)關係作為可預測的穩定秩序。竊以為,數字技術可部分承擔解決跨境流動不足,升維協同治理質效,重塑灣區法治形態的賦能角色。
囿於篇幅限制,本文在結尾處僅做設問如下:第一,由互聯網技術加持的線上糾紛解決(ODR)平台會否成為未來深港跨境糾紛解決機制的主流形式?第二,區塊鏈技術所具備的信任穿透、鑒證確權、分布共用等技術特徵能否有效補強多元法域之間的法律協同,以及如何更精準地應用於跨境司法訴訟中的採信、證據固定、文書交換等程序環節?第三,大灣區商事法院可否衍生出智慧法院樣態,以及在智能化裁判、智能法的撮合下,普通法系和成文法系會否實現某種趨同?第四,當下火出天際的「元宇宙」概念能否再造有關場景並為大灣區融合的時空提供最終極的法律想像?想像與創造的空間是存在的。
作者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客座研究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來源:大公報